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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抄袭网页页面一审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7-11-0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齐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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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原告北京金未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金未来公司)诉被告武汉昊古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昊古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等。

金未来公司起诉称,金未来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6日,从事业务包括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服务。金未来公司开发完成了“简理财”APP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注册了“jianlc.cn”“jianlc.com”“jianlc.net”域名。武汉昊古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8日,与金未来公司经营范围大体一致。金未来公司认为,武汉昊古公司运营的爱简理财网首页页面及爱简理财手机应用界面涉嫌抄袭简理财网首页页面及手机应用界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同时,武汉昊古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金未来公司主张武汉昊古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金未来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武汉昊古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未来公司和武汉昊古公司在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领域经营范围相同,存在竞争关系,且两家公司开发的产品“简理财”与“爱简理财”属于同类产品。金未来公司通过具有明显特征的官方网站页面及手机应用界面介绍,宣传其理财产品,独特的页面设计实现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提高了其产品吸引力及相关公众对其产品的关注度,从而获取竞争优势及商业利益,该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爱简理财网及被诉手机应用上线时间晚于简理财网及手机应用上线时间情况下,由于金未来公司与武汉昊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经营的产品是同类产品,故武汉昊古公司在确定产品名称及通过官方网站及手机应用介绍宣传其经营产品时附有合理的避让义务。但爱简理财网首页页面以及手机应用界面在整体设计、内容布局、颜色搭配、文字内容、图案运用及组合等方面与简理财网首页页面及手机应用界面高度一致,显然来源于对后者的抄袭,且两产品名称“简理财”与“爱简理财”仅一字之差,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两公司产品产生混淆。同时,爱简理财网网站域名“ijianlicai”与“简理财”微信公众号的微信号“ijianlicai”完全相同,因此,武汉昊古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有借助简理财产品影响力的搭便车嫌疑,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金未来公司主张的虚假宣传行为,由于武汉昊古公司在其网站中宣称“爱简理财获得国际知名投资机构‘源码资本’数千万美元的投资,这代表着资本市场对爱简理财发展前景的高度认可”。依据北京源码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该公司未对爱简理财网及其运营主体武汉昊古公司进行过任何投资行为,因此,爱简理财网中的上述宣传内容属虚假信息,使普通用户对“爱简理财”产品质量及武汉昊古公司的经营实力产生误解,故武汉昊古公司的上述宣传构成虚假宣传。

点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应符合商业道德,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原则上,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会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以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但如果被诉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且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所规定情形,则有必要认定适用该条款对被诉行为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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