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山寨”APP与微信公众号终审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6-06-2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字号: +-
563

  2013年,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尚客圈公司)推出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后随即引发了一股“诗歌热”。然而时隔1年之后,却出现了大量提供朗诵诗歌供订阅者收听等服务的“为你读诗”APP及“为你读诗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其中诸多读诗作品与“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中的相关作品“雷同”,但其运营主体及账号主体与尚客圈公司却无任何关联。为此,尚客圈公司针对“为你读诗”4字展开了一场长达两年的权利追索。
  
  日前,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为你读诗公司)与首善(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下称首善文化公司)以“为你读诗”为名提供服务,足以与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相混淆,对尚客圈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为你读诗公司与首善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为你读诗”字样,并共同赔偿尚客圈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为你读诗”招致纷争

  据了解,尚客圈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于2013年6月发起“为你读诗”公益诗歌艺术活动,并开通了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每天推出一期配乐诗朗诵视频及诗歌、作者、朗诵者的文字介绍,诗歌朗诵者包括众多知名人士,尚客圈公司还以“为你读诗”之名举办了多个诗歌类活动。据悉,截至尚客圈公司提起该案诉讼时,“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已经推出了近500期节目,关注者数量达130余万人,热门作品显示日均阅读和点播量超10万次。

  2014年9月,为你读诗公司的前身首善(北京)音乐创意有限公司推出“为你读诗”APP;2015年1月,首善文化公司创建名为“为你读诗官方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据悉,“为你读诗”APP的功能包括诗歌朗诵录制、配音、上传分享及收听他人的诗歌朗诵作品;“为你读诗官方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发布相关信息。

  2015年6月,尚客圈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上发表声明文章称:“在原创‘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项目推出将近一年半的时候,社会上冒出了一个所谓‘为你读诗客户端’……使用与我们完全相同的中英文名字……把我们精心策划、原创制作的读诗作品偷偷下载,堂而皇之地播放在自己的平台上,让不明真相的听众误以为是他们的制作……”

  针对尚客圈公司的上述声明文章,为你读诗公司随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尚客圈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称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所发布的上述声明文章的内容系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为你读诗公司的商业信誉。

  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均认为,为你读诗公司使用尚客圈公司的相关读诗作品在先,尚客圈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信息在后,系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后采取自力救济,向公众澄清真相的一种方式。在上述声明文章的内容基本属实的前提下,尚客圈公司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先后判决驳回了为你读诗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在上述声明文章发布两个月后即2015年8月,尚客圈公司以擅自使用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为你读诗公司与首善文化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奋起维权终审获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为你读诗公司于2014年9月推出“为你读诗”APP前,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已构成知名服务,“为你读诗”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为你读诗公司直接使用“为你读诗”字样作为其APP的软件名称,首善文化公司以“为你读诗官方客户端”字样为名开设微信公众号,足以与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相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为你读诗公司停止在其涉案APP名称及企业名称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首善文化公司停止在其涉案微信公众号名称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二者连带赔偿尚客圈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为你读诗公司与首善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的用户数量、持续宣传的时间及程度等因素,结合多家媒体对其报道时加以双引号予以特指的事实,可以认定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在为你读诗公司于2014年9月推出“为你读诗”APP前已达到知名程度,从而构成知名服务。同时,“为你读诗”的组合具有一定显著性,经过尚客圈公司的持续性使用,具有了较强的区分服务来源功能,因此“为你读诗”已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针对为你读诗公司和首善文化公司是否对尚客圈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为你读诗”APP和“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的名称完全相同,二者均是以移动端如手机为载体,且“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提供的核心服务朗诵诗歌供订阅者收听,可完全被“为你读诗”APP提供的服务所涵盖,上述情形使得相关公众在接受“为你读诗”APP与“为你读诗官方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的服务时,容易认为该服务系由尚客圈公司提供,从而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