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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 作为知名视频网站优酷网的运营商,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公司)的“优酷”与“YOUKU”标识为网民所熟知。然而,注册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一家金融服务公司--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优酷支付公司),其企业名称中亦含有“优酷”二字,而且在其网站域名中还包含与“YOUKU”相近似的“yoku”一词。随后,合一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优酷支付公司停止使用“优酷”与“yoku”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字样并更改企业名称,同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优酷支付公司侵犯了合一公司享有的“优酷”与“YOUKU”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对合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令优酷支付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优酷”字样,并赔偿合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优酷支付”招致纠纷
据了解,优酷支付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在石景山区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支付、销售电子产品等。优酷支付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yokucn.com”上宣称,其可提供网上支付、POS收单、移动支付等全方位的支付平台服务,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综合金融解决方案。
合一公司主张,早在优酷支付公司成立之前,其便在金融类服务上获得了“优酷”“YOUKU”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经过合一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长期持续使用,已为消费者所熟知。而优酷支付公司使用“优酷”与“yoku”商标从事金融类服务,侵犯了合一公司享有的“优酷”与“YOUKU”注册商标专用权;优酷支付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字样,利用合一公司的商业信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搭便车”与“傍名牌”的非法牟利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优酷支付公司则辩称,其经第5651657号“优酷”商标的权利人授权使用该商标,而且其在网站上对于“优酷”商标的使用主要集中在主持计算机站(网站)等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其涉案网站上即使出现“金融”字样,也只是为了销售的需要、对其代理的一款产品的描述性使用而已;同时,其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合一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差甚远,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未对合一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第5651657号“优酷”商标由优酷支付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月在第42类主持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双管齐下展开维权
对于优酷支付公司是否系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优酷”与“yoku”标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优酷支付公司在从事金融服务及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时突出使用了“优酷”和“yoku”标识。虽然优酷支付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优酷”二字,且享有核准注册在主持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上的“优酷”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但其在金融服务中突出使用“优酷”商标的行为,超出了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
据此,法院认为优酷支付公司在金融服务中突出使用“优酷”标识,并使用含有“yoku”文字的域名,侵犯了合一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优酷支付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包含“优酷”二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一公司在金融类服务上在先获准注册了“优酷”商标,且通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优酷支付公司经授权独占使用的第5651657号“优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并不包括支付服务,但其在企业名称中将“优酷”与“支付”字样共同使用,明显具有攀附合一公司持有的涉案“优酷”商标商誉的意图,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对合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截至发稿前,优酷支付公司针对上述一审判决尚未提起上诉。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出具的一份裁决书载明,专家组认定优酷支付公司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yokucn.com”具有恶意,便裁定将该域名转让给合一公司。据悉,该裁决已经生效并已执行完毕,域名已转移至合一公司,目前相关侵权网站已被关闭。
合一公司该案代理律师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锐表示,针对优酷支付公司“域名/网站+商标+企业字号”的复合侵权形式,合一公司采取了以“域名仲裁+侵权诉讼”并进的维权“组合拳”,进而得以快速有效地制止了优酷支付公司“互联网+”形式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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