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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王老吉加多宝“中国第一罐”之争告终

发布时间:2016-05-1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世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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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采用“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将其告上法庭,索赔2100万元。北京三中院审理后,一审判令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300万元。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服,一路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加多宝、王老吉之间的“中国第一罐”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指出,双方应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遵守商业道德,尽量厘清各自产品的市场界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开展正常的市场竞争,而不应以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和方式,获取不当利益,更不宜将诉讼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滥用和浪费司法资源。

  在该案一审中,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称,自2014年3月24日开始,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陆续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而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2008年至2012年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将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的证明颁给的是“王老吉”凉茶。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进行上述宣传系故意混淆是非,意图侵占附着于“王老吉”凉茶上的巨大商誉,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凉茶就是“王老吉”凉茶。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令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辩称,涉案广告内容引用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该数据客观真实;涉案广告所表达的含义与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统计结果相一致,表述清晰明确,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亦未造成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直接损害,因此,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涉案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加多宝集团在2012年之前使用的是“王老吉”商标,2007年至2011年的《统计调查信息证明》中亦显示获得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的是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王老吉”牌凉茶。涉案广告语将《统计调查信息证明》中的内容进行了人为选择编排后形成的表达为“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通过前述分析可知,这里的“加多宝凉茶”如果理解为加多宝集团生产的凉茶则与《统计调查信息证明》的结果相符。但是,如果理解为“加多宝”品牌的凉茶则与品牌的历史不符。因为事实上,“加多宝”品牌是自2012年才开始独立投入使用,其品牌历史还没有七年之久。从这个角度讲,涉案广告语的表达确实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同时,这种处理后的广告向消费者隐瞒了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罐装凉茶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是“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事实。涉案广告语由于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的信息,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解,侵犯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正当利益,损害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北京三中院于是判令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第六次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连续第六年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用语的广告,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共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六句宣传用语不加区分地向相关公众传达“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或者使用“加多宝”品牌的市场经营者提供的凉茶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的信息,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加多宝”品牌已具有七年的历史并在中国市场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一直排名第一。这显然是对相关商品信息的片面、歧义性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包括相关商品的品牌历史在内的商品信息产生误解,因而已构成虚假宣传,于是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服,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广告语的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同时产生加多宝公司生产的凉茶和“加多宝”品牌的凉茶已在中国市场连续七年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排名第一的认识,而结合相关公众基于其通常认识而可能对上述广告语产生的两种不同理解,并结合“加多宝”品牌凉茶实际生产和销售时间的事实,涉案广告语对“加多宝”凉茶的宣传即便不是虚假和不真实的,也是片面的和有歧义的,而这种片面和有歧义的宣传,会使加多宝中国公司和广东加多宝公司在凉茶市场中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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