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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联”被判侵犯“华联超市”

发布时间:2008-11-21 来源:法制网
标签: 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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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公众关注的“世纪华联”侵权事件历时3年终于有了定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金湖世纪华联公司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即认定“金湖世纪华联”构成对“华联超市”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及涉诉2家门店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门店店招、门店内部装饰及商品标识中使用 “华联”文字,并共同对“华联超市”承担人民币50万元的赔偿。

  自2005年下半年起,“华联超市”发现在上海市郊陆续出现了多家以“世纪华联”为店招的连锁型超市门店,这些超市多以绿底白字的灯箱为店招,员工着绿底黄字的工衣,并出售“华联超市”定牌商品,很多消费者认为其是“华联超市”的分店或加盟店。其实,这些 “世纪华联”超市系“金湖世纪华联”开设的直营及加盟店,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公司注册在江苏省金湖县内,其发起人兼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原是“华联超市”下属杭州公司的员工。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于2007年10月,上海全市已有悬挂 “世纪华联”店招的门店592家,其中“金湖世纪华联”152家,其余的则是由十几家公司在金湖世纪华联公司的“启发”下以相同经营模式发展而来的。而且,由于管控不到位,“世纪华联”下属门店因商品质量问题屡遭行政部门查处及媒体曝光,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直接影响到“华联超市”的形象。

  对此,“华联超市”于去年11月28日以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其他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华联超市”对“华联”字号使用在先,“金湖世纪华联”及涉诉的其直营店、加盟店的企业名称登记具有主观恶意,侵犯了“华联超市”的企业名称权。金湖世纪华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企业名称系通过行政审批合法取得等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形式上看,“金湖世纪华联”的企业名称系通过行政审批合法取得,但该公司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及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金湖世纪华联”将“华联”作为企业字号的一部分注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不仅损害了“华联超市”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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