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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未给其署名,并进行大量情节篡改,起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导演陆川、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侵权,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停止影片的播放和传播; 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对此,四位被告皆表示,署名权属于合同范围,但原告在合同中并未对此有任何限制,原告张牧野在签订小说著作权转让协议和小说拍摄协议时,并未约定需要署名,因此,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15日上午,原告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与中影、导演陆川、梦想者、乐视及北京环球艺动影业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16年4月15日上午,《鬼吹灯》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侵权案开庭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原告:影片获奖并不等于侵权合理
原告张牧野在起诉书中称,电影“九层妖塔”没有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电影的内容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原告请求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所有途径对侵权作品的发行、播放和传播; 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中影代理人认为,电影“九层妖塔”获第七届欧洲万象国际华语电影节最佳导演、最佳影片及最佳男演员奖项;影片还获得第十一届中美电影节影片“金天使奖”,影片导演陆川凭借该片获得年度“最佳导演”奖;影片还入围2015年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年度影片、年度编剧、年度导演及年度男、女演员奖项。这说明电影获得了公众的认可。
对此,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韵说:“被告认为改编后的电影《九层妖塔》获取了最佳导演奖、最佳编剧奖等多项大奖,但这并不等于改编电影可以侵权,本案被诉行为是被告侵犯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涉案电影及相关人员是否获奖无关,影片或主创获奖是个艺术创作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于正因《宫锁连城》(《宫3》)获奖,但这不影响他涉嫌抄袭琼瑶作品《梅花烙》,并侵权的事实。”
被告:电影改编属于演绎创作需要
对于原告认为电影未署小说原作者名字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中影代理人说,影片开头有说明改编自《鬼吹灯》的文字,足以使公众知道原创作者;“天下霸唱”是小说作者,而非影片作者;署名权属于合同范围,但原告在合同中并未对此有任何限制;原著小说写作不符合电影叙事顺序,影片在小说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属于著作权法演绎创作的手法;九层妖塔公映后取得了较好的反响,提升了鬼吹灯小说与原著的知名度,给原告带来较高的收益,而非侵犯其名誉。
第二被告导演陆川的委托代理人表示,陆川并非剧本著作权人,本案诉讼与陆川无关,不应被列为被告。
第三被告梦想者认为,影片内容引发的诉讼不应由梦想者承担责任。
第四被告乐视代理人说,乐视影业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权,电影“九层妖塔”标注了根据小说《鬼吹灯》改编,相关法律并未约定演绎作品必须给原著作者署名;而且小说著作权转让协议和小说拍摄协议并未约定需要署名;乐视未参加影片九层妖塔的创作,无过错责任,不是侵权主体;影片的创作、改编符合娱乐影片的创作规律,符合电影创作的专业要求,对原创内容进行改编是必然的;《九层妖塔》没有歪曲《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作品表达,没有丑化和贬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尊严,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方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认为,原告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方表示,电影是综合艺术表达,电影创作除了剧本,还有表演者、音乐等,不能仅凭原告是原创小说的著作权人就否定影片九层妖塔的全部著作权;在涉案电影创作中,环球艺动不负责电影字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中影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请如得到支持,将对电影创作电影市场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事实回放:
原告“天下霸唱”系我国著名作家,创作了《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共二部八卷,其中第一部分为《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包括《精绝古城》、《龙岭迷窟》、《云南虫谷》、《昆仑神宫》四卷)。小说以盗墓为题材,讲述的是几名"摸金校尉"利用祖传的风水方术知识到处探险寻宝的故事。小说内容考究,运用了大量的文学史诗、丰富的民间传说,包含了对地理、风水、异域风情的介绍等等,具有极高的文学价值,引发了“盗墓文学”热。自2006年2月发表以来,吸引了数千万的读者。《鬼吹灯》系列小说出版后,更是多版本、多次印刷,销量过千万册。
后来,《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中的《鬼吹灯之精绝古城》被改编拍摄成电影,并于2015年9月23日以《九层妖塔》之名在全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然而,“天下霸唱”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没有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而且,电影的内容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对此,四位被告皆表示,署名权属于合同范围,但原告在合同中并未对此有任何限制,原告张牧野在签订小说著作权转让协议和小说拍摄协议时,并未约定需要署名,因此,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15日上午,原告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与中影、导演陆川、梦想者、乐视及北京环球艺动影业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16年4月15日上午,《鬼吹灯》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侵权案开庭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原告:影片获奖并不等于侵权合理
原告张牧野在起诉书中称,电影“九层妖塔”没有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电影的内容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原告请求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所有途径对侵权作品的发行、播放和传播; 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中影代理人认为,电影“九层妖塔”获第七届欧洲万象国际华语电影节最佳导演、最佳影片及最佳男演员奖项;影片还获得第十一届中美电影节影片“金天使奖”,影片导演陆川凭借该片获得年度“最佳导演”奖;影片还入围2015年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年度影片、年度编剧、年度导演及年度男、女演员奖项。这说明电影获得了公众的认可。
对此,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韵说:“被告认为改编后的电影《九层妖塔》获取了最佳导演奖、最佳编剧奖等多项大奖,但这并不等于改编电影可以侵权,本案被诉行为是被告侵犯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涉案电影及相关人员是否获奖无关,影片或主创获奖是个艺术创作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于正因《宫锁连城》(《宫3》)获奖,但这不影响他涉嫌抄袭琼瑶作品《梅花烙》,并侵权的事实。”
被告:电影改编属于演绎创作需要
对于原告认为电影未署小说原作者名字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中影代理人说,影片开头有说明改编自《鬼吹灯》的文字,足以使公众知道原创作者;“天下霸唱”是小说作者,而非影片作者;署名权属于合同范围,但原告在合同中并未对此有任何限制;原著小说写作不符合电影叙事顺序,影片在小说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属于著作权法演绎创作的手法;九层妖塔公映后取得了较好的反响,提升了鬼吹灯小说与原著的知名度,给原告带来较高的收益,而非侵犯其名誉。
第二被告导演陆川的委托代理人表示,陆川并非剧本著作权人,本案诉讼与陆川无关,不应被列为被告。
第三被告梦想者认为,影片内容引发的诉讼不应由梦想者承担责任。
第四被告乐视代理人说,乐视影业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权,电影“九层妖塔”标注了根据小说《鬼吹灯》改编,相关法律并未约定演绎作品必须给原著作者署名;而且小说著作权转让协议和小说拍摄协议并未约定需要署名;乐视未参加影片九层妖塔的创作,无过错责任,不是侵权主体;影片的创作、改编符合娱乐影片的创作规律,符合电影创作的专业要求,对原创内容进行改编是必然的;《九层妖塔》没有歪曲《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作品表达,没有丑化和贬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尊严,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方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认为,原告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方表示,电影是综合艺术表达,电影创作除了剧本,还有表演者、音乐等,不能仅凭原告是原创小说的著作权人就否定影片九层妖塔的全部著作权;在涉案电影创作中,环球艺动不负责电影字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中影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请如得到支持,将对电影创作电影市场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事实回放:
原告“天下霸唱”系我国著名作家,创作了《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共二部八卷,其中第一部分为《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包括《精绝古城》、《龙岭迷窟》、《云南虫谷》、《昆仑神宫》四卷)。小说以盗墓为题材,讲述的是几名"摸金校尉"利用祖传的风水方术知识到处探险寻宝的故事。小说内容考究,运用了大量的文学史诗、丰富的民间传说,包含了对地理、风水、异域风情的介绍等等,具有极高的文学价值,引发了“盗墓文学”热。自2006年2月发表以来,吸引了数千万的读者。《鬼吹灯》系列小说出版后,更是多版本、多次印刷,销量过千万册。
后来,《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中的《鬼吹灯之精绝古城》被改编拍摄成电影,并于2015年9月23日以《九层妖塔》之名在全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然而,“天下霸唱”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没有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而且,电影的内容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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