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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发布一则案件快报,电视剧《芈月传》的出品方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将蒋胜男诉至法院,至此,将于11月30日登陆电视荧屏、由《甄嬛传》原班人马郑晓龙团队打造的古装宫廷大戏《芈月传》的著作权纠纷再次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法律将决定——
“芈月”从何处来,往哪里去
否定我的原著小说之存在,我断然不可接受
电视剧《芈月传》新版海报,右下角白框内文字为:“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
11月10日,小说《芈月传》作者、浙江省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国家二级编剧蒋胜男发表了一篇长微博《关于<芈月传>小说及电视剧著作权纠纷说明》,指责电视剧《芈月传》出品方侵害其著作权。当日晚些时候,电视剧《芈月传》官方微博“@芈月传官微”发表了简短声明作为回应,称“我们不会否认任何事实,同时更不希望看到任何人挑起争端”。
今年春节期间,蒋胜男向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王小平和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因被告方以电视剧播出日期还未确定、不具备进行侵权比对条件为由没有提交证据,今年8月,法院裁定案件中止诉讼。
11月19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官方微博发布一则案件快报,电视剧《芈月传》的出品方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将蒋胜男诉至法院。花儿影视诉称,蒋胜男曾在版权协议中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的同期,才会将此原著创意小说出版发行,在此之前不会出版此原著创意相关内容以及网络发布。”但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蒋女士就擅自提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更给公司信誉和经济均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要求立刻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并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受理本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报记者与蒋胜男工作室取得联系,对方表示“均不接受媒体采访,案件事实与法律问题将统一交法庭处理”。蒋胜男本人也通过朋友向记者转达:“应该说的,都在我的三个声明中了,其他的事情,我交给律师,交给法庭。”同时,记者也通过电视剧《芈月传》的官方微博与片方取得联系,其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态度以官微回应为准,也将此案交由法庭审理。
蒋胜男:否定我的原著小说之存在,我断然不可接受
《芈月传》小说是我于2009年开始正式创作的,并在晋江文学网贴出部分章节。2012年8月我与“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出品方借口我的小说“未出版”,回避与我签订原著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而仅仅与我签订《芈月传》编剧创作合同,并借口“防止同行抄袭”,不许我在网络发表已经完成的小说,此后又限制我小说的出版时间。后经我与出品方多次沟通,对方同意将出版日期提前到2015年6月。
从2012年9月递交大纲、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开始,直至2014年3月底交付所有53集剧本,所有的剧本均由我一人所改编完成,其中部分内容亦按出品方审稿要求进行数稿修改,其间并无任何合作改编者。
2014年6月《芈月传》正式启动对外宣传,但《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署名是“编剧:蒋胜男、王小平”。这让我十分惊讶和不解!因为在我进行剧本改编时,王小平女士只是作为导演方提出过寥寥几点审稿意见而已,如何能同列编剧?
2014年11月8日,制片人曹平女士要求我同意以制片公司名义声明,电视连续剧是由编剧蒋胜男、王小平独立创作完成,不存在原著小说或根据任何原著小说改编完成的情况。否定我的原著小说之存在,我断然不可接受。
此前,我希望双方将所有证据呈交法庭,由法律予以裁决。但被告王小平、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却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法庭提供拍摄剧本及拍摄拷贝,致使侵权诉讼处于中止状态。
(节选自蒋胜男长微博)
出品方:我们的做法在合同里都有约定,合理合法合约
我们承认蒋胜男老师是《芈月传》小说的原创作者,我们宣传物料也都有注明“根据蒋胜男原著小说改编”的字样,我们承认这样的事实。
同样的,在合约里我们有约定可以另请其他编剧修改剧本的权利,也有确定如何署名的权利。我们邀请了有资深编剧经验的王小平老师来进行剧本的重新创作,做了大量的修改。所以在剧本创作方面,王小平老师署名总编剧不但符合合同约定,也是完全合理的。
蒋胜男的说明歪曲事实,侵犯了电视剧《芈月传》相关合法权利人之合法权益。
1.根据协议,蒋胜男将《芈月传》原著创意(2009年网络流出的七千字草稿)的改编权、摄制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摄制电视剧、游戏、漫画、动画片)等权利授予权利人;蒋胜男并受托创作《芈月传》电视剧剧本。
2.根据协议,蒋胜男应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提交剧本直至权利人满意,权利人有权聘请其他人士创作剧本,由于蒋胜男交付的《芈月传》电视剧剧本不符合协议约定及权利人要求,权利人另行委托王小平女士担任电视剧《芈月传》总编剧。《芈月传》的署名合法合约,不存在任何侵权或违约情形。
3.根据协议,蒋胜男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同期才会将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并发行。但遗憾的是,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前,署名为“蒋胜男著”的小说《芈月传》却已经公开出版、发行。
4.权利人相信,与蒋胜男之间关于《芈月传》的纷争,法院将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节选自《芈月传》官微回应和声明)
专家:这事儿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绿海副刊》:蒋胜男在自己的微博中提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剧本创作合同而非原著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这两种合同对著作权归属有何影响呢?
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汪海林:委托创作合同一般是甲方为项目发起人,已经有了题材策划,委托编剧为它创作。所以,相对来说,权益方面,甲方也就是资方的权益会得到更多的倾斜。后一种合同,是编剧自己把剧本写完了,再把版权转让,议价权在自己手里,所以权益偏向编剧一些。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杨延超:剧本创作合同是著作权法上说的委托创作合同,这类合同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按著作权法规定归执笔人所有;改编授权合同是针对一个已经写好的作品进行改编,通常是小说改剧本,这种合同首先会明确小说的著作权归哪一方,再明确剧本的版权归属,即原作的版权和改编后的版权。
《绿海副刊》:蒋胜男和出品方都提到,双方曾约定过小说《芈月传》需在电视剧开播同期才能出版,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呢?
汪海林:资方限制蒋胜男的小说的发布和出版,这一行为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即使没有原著,只是单纯创作剧本,编剧也是可以出版剧本读物(出书或通过网络和移动互联网传播)的,前提是编剧没有在合约里放弃这些权利。不过一般来说,为了保障播出时的收视率,双方会约定文字出版的时间。这个案子复杂之处就在于,蒋胜男是原著、编剧双重身份,剧本和小说创作的时间重叠了。
杨延超:如果在合同中对出版权做了约定,那么约定是有效的。在委托创作合同当中,双方可以约定出版权的归属,同时也可以约定出版的时间,甚至可以约定如果没有按照时间出版,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作者和出资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真实。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双方有这样的约定,那么是合法有效的。
《绿海副刊》:小说《芈月传》在电视剧开拍之前仅在网络上连载了数千字且并没有出版,那么一部没有公开完结也没有出版的文字作品还能否作为电视剧的原著?
汪海林:不能据此认为原著小说不存在,只要剧本的起点来自于它,几千字也好几百字也好,原著的权利都是清楚的。但是《芈月传》非常复杂,剧本的创作与小说的创作重叠,蒋胜男出版小说,反而需要证明自己小说的内容与剧本的关系,因为剧本还有别人的修改意见,小说如果采用了,那么合作者也拥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杨延超:不能据此否定原著。原有作品的版权不是以出版为标准,而是以创作完成为标准,出版虽然是对原作存在很好的证明,但不是唯一的证明。如果蒋胜男想证明原作的存在,她就有必要提交一些证据。另外,她可以提供电子文档,即便没有发表,也可以证明创作时间。
《绿海副刊》:此次事件争议最大的焦点就是电视剧《芈月传》的编剧署名问题,蒋胜男显然并不认可添加王小平为编剧,而出品方认为是蒋胜男提交的剧本不符合要求才另聘王小平进行创作。对于编剧署名的变动,著作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汪海林:如果前提条件已经写在合约里,即他人做了什么工作,做了多少量的工作,才可以署名。
杨延超:著作权法规定得非常清楚,署名权是特殊的权利,原则上只能归实际撰写人所有。如果确定剧本是蒋胜男撰写的,那么其他人是不能加名字的,否则就涉嫌侵犯蒋胜男的署名权。如果作者的作品完成之后,出品方不满意,又找其他人另行创作,即使后者仅仅对原稿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也应该得到原作者的同意。但是具体情况还得看改动的程度以及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芈月”从何处来,往哪里去
否定我的原著小说之存在,我断然不可接受
电视剧《芈月传》新版海报,右下角白框内文字为:“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
11月10日,小说《芈月传》作者、浙江省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国家二级编剧蒋胜男发表了一篇长微博《关于<芈月传>小说及电视剧著作权纠纷说明》,指责电视剧《芈月传》出品方侵害其著作权。当日晚些时候,电视剧《芈月传》官方微博“@芈月传官微”发表了简短声明作为回应,称“我们不会否认任何事实,同时更不希望看到任何人挑起争端”。
今年春节期间,蒋胜男向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王小平和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因被告方以电视剧播出日期还未确定、不具备进行侵权比对条件为由没有提交证据,今年8月,法院裁定案件中止诉讼。
11月19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官方微博发布一则案件快报,电视剧《芈月传》的出品方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将蒋胜男诉至法院。花儿影视诉称,蒋胜男曾在版权协议中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的同期,才会将此原著创意小说出版发行,在此之前不会出版此原著创意相关内容以及网络发布。”但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蒋女士就擅自提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更给公司信誉和经济均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要求立刻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并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受理本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报记者与蒋胜男工作室取得联系,对方表示“均不接受媒体采访,案件事实与法律问题将统一交法庭处理”。蒋胜男本人也通过朋友向记者转达:“应该说的,都在我的三个声明中了,其他的事情,我交给律师,交给法庭。”同时,记者也通过电视剧《芈月传》的官方微博与片方取得联系,其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态度以官微回应为准,也将此案交由法庭审理。
蒋胜男:否定我的原著小说之存在,我断然不可接受
《芈月传》小说是我于2009年开始正式创作的,并在晋江文学网贴出部分章节。2012年8月我与“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出品方借口我的小说“未出版”,回避与我签订原著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而仅仅与我签订《芈月传》编剧创作合同,并借口“防止同行抄袭”,不许我在网络发表已经完成的小说,此后又限制我小说的出版时间。后经我与出品方多次沟通,对方同意将出版日期提前到2015年6月。
从2012年9月递交大纲、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开始,直至2014年3月底交付所有53集剧本,所有的剧本均由我一人所改编完成,其中部分内容亦按出品方审稿要求进行数稿修改,其间并无任何合作改编者。
2014年6月《芈月传》正式启动对外宣传,但《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署名是“编剧:蒋胜男、王小平”。这让我十分惊讶和不解!因为在我进行剧本改编时,王小平女士只是作为导演方提出过寥寥几点审稿意见而已,如何能同列编剧?
2014年11月8日,制片人曹平女士要求我同意以制片公司名义声明,电视连续剧是由编剧蒋胜男、王小平独立创作完成,不存在原著小说或根据任何原著小说改编完成的情况。否定我的原著小说之存在,我断然不可接受。
此前,我希望双方将所有证据呈交法庭,由法律予以裁决。但被告王小平、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却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法庭提供拍摄剧本及拍摄拷贝,致使侵权诉讼处于中止状态。
(节选自蒋胜男长微博)
出品方:我们的做法在合同里都有约定,合理合法合约
我们承认蒋胜男老师是《芈月传》小说的原创作者,我们宣传物料也都有注明“根据蒋胜男原著小说改编”的字样,我们承认这样的事实。
同样的,在合约里我们有约定可以另请其他编剧修改剧本的权利,也有确定如何署名的权利。我们邀请了有资深编剧经验的王小平老师来进行剧本的重新创作,做了大量的修改。所以在剧本创作方面,王小平老师署名总编剧不但符合合同约定,也是完全合理的。
蒋胜男的说明歪曲事实,侵犯了电视剧《芈月传》相关合法权利人之合法权益。
1.根据协议,蒋胜男将《芈月传》原著创意(2009年网络流出的七千字草稿)的改编权、摄制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摄制电视剧、游戏、漫画、动画片)等权利授予权利人;蒋胜男并受托创作《芈月传》电视剧剧本。
2.根据协议,蒋胜男应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提交剧本直至权利人满意,权利人有权聘请其他人士创作剧本,由于蒋胜男交付的《芈月传》电视剧剧本不符合协议约定及权利人要求,权利人另行委托王小平女士担任电视剧《芈月传》总编剧。《芈月传》的署名合法合约,不存在任何侵权或违约情形。
3.根据协议,蒋胜男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同期才会将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并发行。但遗憾的是,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前,署名为“蒋胜男著”的小说《芈月传》却已经公开出版、发行。
4.权利人相信,与蒋胜男之间关于《芈月传》的纷争,法院将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节选自《芈月传》官微回应和声明)
专家:这事儿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绿海副刊》:蒋胜男在自己的微博中提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剧本创作合同而非原著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这两种合同对著作权归属有何影响呢?
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汪海林:委托创作合同一般是甲方为项目发起人,已经有了题材策划,委托编剧为它创作。所以,相对来说,权益方面,甲方也就是资方的权益会得到更多的倾斜。后一种合同,是编剧自己把剧本写完了,再把版权转让,议价权在自己手里,所以权益偏向编剧一些。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杨延超:剧本创作合同是著作权法上说的委托创作合同,这类合同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按著作权法规定归执笔人所有;改编授权合同是针对一个已经写好的作品进行改编,通常是小说改剧本,这种合同首先会明确小说的著作权归哪一方,再明确剧本的版权归属,即原作的版权和改编后的版权。
《绿海副刊》:蒋胜男和出品方都提到,双方曾约定过小说《芈月传》需在电视剧开播同期才能出版,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呢?
汪海林:资方限制蒋胜男的小说的发布和出版,这一行为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即使没有原著,只是单纯创作剧本,编剧也是可以出版剧本读物(出书或通过网络和移动互联网传播)的,前提是编剧没有在合约里放弃这些权利。不过一般来说,为了保障播出时的收视率,双方会约定文字出版的时间。这个案子复杂之处就在于,蒋胜男是原著、编剧双重身份,剧本和小说创作的时间重叠了。
杨延超:如果在合同中对出版权做了约定,那么约定是有效的。在委托创作合同当中,双方可以约定出版权的归属,同时也可以约定出版的时间,甚至可以约定如果没有按照时间出版,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作者和出资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真实。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双方有这样的约定,那么是合法有效的。
《绿海副刊》:小说《芈月传》在电视剧开拍之前仅在网络上连载了数千字且并没有出版,那么一部没有公开完结也没有出版的文字作品还能否作为电视剧的原著?
汪海林:不能据此认为原著小说不存在,只要剧本的起点来自于它,几千字也好几百字也好,原著的权利都是清楚的。但是《芈月传》非常复杂,剧本的创作与小说的创作重叠,蒋胜男出版小说,反而需要证明自己小说的内容与剧本的关系,因为剧本还有别人的修改意见,小说如果采用了,那么合作者也拥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杨延超:不能据此否定原著。原有作品的版权不是以出版为标准,而是以创作完成为标准,出版虽然是对原作存在很好的证明,但不是唯一的证明。如果蒋胜男想证明原作的存在,她就有必要提交一些证据。另外,她可以提供电子文档,即便没有发表,也可以证明创作时间。
《绿海副刊》:此次事件争议最大的焦点就是电视剧《芈月传》的编剧署名问题,蒋胜男显然并不认可添加王小平为编剧,而出品方认为是蒋胜男提交的剧本不符合要求才另聘王小平进行创作。对于编剧署名的变动,著作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汪海林:如果前提条件已经写在合约里,即他人做了什么工作,做了多少量的工作,才可以署名。
杨延超:著作权法规定得非常清楚,署名权是特殊的权利,原则上只能归实际撰写人所有。如果确定剧本是蒋胜男撰写的,那么其他人是不能加名字的,否则就涉嫌侵犯蒋胜男的署名权。如果作者的作品完成之后,出品方不满意,又找其他人另行创作,即使后者仅仅对原稿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也应该得到原作者的同意。但是具体情况还得看改动的程度以及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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