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PPTV擅播《迪迦奥特曼》
据介绍,奥特曼系列儿童科幻电视剧由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推出,至今已有40多年历史。1996年4月,52集连续剧《迪迦奥特曼》制作完成,同年打入中国市场。2006年,迪迦奥特曼形象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第二年,世纪华创公司获得了奥特曼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使用权。
然而,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2011年1月26日,PPTV擅自将电视连续剧《迪迦奥特曼》上传至网站,供网友在线观看,被世纪华创公司发现。6月16日,在两名公证员现场见证下,PPTV在网上播放全集《迪迦奥特曼》、插播商业广告并将该剧推荐至“动漫热播榜”等行为被一一记录在案。6月24日,世纪华创公司向聚力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删除侵权视频,并附上了《迪迦奥特曼》的节目报价单,标明该剧非独家许可使用费为10.4万元,授权期限为2年;同日,聚力公司将PPTV网站上的侵权电视剧全部删除。
权利人提出百万索赔
7月15日,世纪华创公司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迪迦奥特曼》一剧在中国有极高知名度,聚力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赔礼道歉,并提出高达100万的巨额赔偿。
对此,聚力公司辩解说,世纪华创公司未举证证明对《迪迦奥特曼》一剧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其次,《迪迦奥特曼》是剧中人物奥特曼影响大,不能证明电视剧影响力大,且该剧在1996年就已经制作完成,成本较低,缺乏原创性,市场价值、文化价值不高,世纪华创公司提出巨额索赔没有合法依据。
法院酌情判赔2.5万元
在法庭上,世纪华创公司提供了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出具的《著作权授权证明》和注明版权标注的正版光盘封套。法院认为,这表明世纪华创公司已经获得涉案电视剧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由于在审理中聚力公司已承认侵权,PPTV已停止播放涉案电视剧,且其并未侵犯世纪华创公司的著作人身权,因此法院对世纪华创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诉求不予支持。鉴于世纪华创公司提出了巨额索赔,但未能证明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聚力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电视剧《迪迦奥特曼》在中国知名度较高,但受众范围相对较窄,聚力公司侵权恶意明显,向网友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虽属免费,但从投放的商业广告中获得收益等因素,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