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因在其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中使用了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方正倩体字,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和销售这些商品的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北大方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大方正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4月1日上午,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大方正公司认为,涉案的倩体“飘柔”二字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宝洁公司和家乐福公司未经其许可,即在“飘柔”产品上使用了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倩体“飘柔”二字,构成对其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原审法院关于方正字库的倩体字体的著作权应整体保护,而单个字体不享有著作权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判令宝洁公司和家乐福公司侵权成立,赔偿方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六十余万元。
针对北大方正公司的上诉意见,宝洁公司认为,涉案的“飘柔”二字并不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和可复制性要求。本案中,方正公司发表的是字库软件,而非字体本身,因此即便涉案的“飘柔”二字属于美术作品,方正公司也未能证明其发表了该美术作品,且宝洁公司也无法接触到,侵权更是无从谈起。
由于本案涉及的字体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的问题属于一种新类型的案件,在著作权法学界也存在各种观点,因此,此次庭审也吸引了很多学者和媒体的关注。本案并未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在合议后做出终审判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