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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因认为宝洁公司旗下的洗发水、牙膏等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方正倩体字(见右侧庭审焦点小标题字体),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北大方正)状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索赔134万元的“字体侵权案”,昨天下午,在海淀法院第二次开庭,北京家乐福因销售“侵权商品”,被列为第二被告。
原被告双方围绕北大方正是否拥有倩体字和单个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等问题,展开争论。该案未当庭宣判。
原告:用倩体字需注来源
原告北大方正起诉称,“倩体”是书法爱好者齐立经多年研习创作并命名的新型中文字体。1998年,北大方正与齐立达成协议,独家取得了“倩体”字稿的著作权。此后,北大方正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化,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告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洗发水、佳洁士牙膏等产品,在外包装上大量使用了“倩体”字库中的347个字体,经科技部鉴定对比,对应字体完全一样。
因此,北大方正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宝洁公司和销售产品的北京家乐福,索赔134万元,并称如果被告在外包装上使用倩体字,需署明字体来源。
被告:字体不具有独创性
庭审时,宝洁公司代理方递交的证据,质疑北大方正对倩体字以及单个汉字的独创性问题。其中,代理人出示了两本美术作品,证明其中字体的部分笔画与倩体字相似。
昨天,该案没有宣判。
庭审焦点
焦点一 倩体字是否有独创性
原告认为,独创性的简单定义即是独立完成性和最低创作性。被告举证中,没有在美术著作上找到任何一个与倩体字相同的字,则该字具有完全独创性。被告使用的300余个字都复制了倩体字。
被告认为,300余个字,均是原告拆分齐立创作的字的偏旁部首,用计算机机械组成了新的字,是“执行一套设计规则”的结果,不属创作性劳动,不具备著作权。
焦点二 单个字体是否有独创性
原告表示,倩体字的字型有特殊的形状和结构,创造单个字也花费了时间和精力,因此具有了独创性。
被告认为,汉字是一种大众的交流工具,没有哪一个国家给一个公司或个人对字体的垄断权利。原告无非是对字体进行高矮胖瘦的调整变化,仍属汉字的基本原型。
焦点三 宝洁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表示,宝洁公司大量印制生产了写有倩体字的外包装产品,这一行为构成侵权。
被告举证表示,被告委托设计方为其设计外包装,设计方在被告不知情下使用了方正倩体字。这应是北大方正和设计方的软件使用合同问题,作为设计作品的使用者,不构成侵权。
专家说法
国标之外开发新字受保护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专家张平表示,对于国家标准之外的新字开发,是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可构成作品,应受保护。
她例举“启功体”称,启功本人书法的作品具有个人风格,把书法变成了字体,这里每个字都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这一类字组成了字库,字库亦具有了独特的风格,再通过计算机对每一个字进行编辑生成了由软件控制的数据库,属于汇编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当然受著作权保护。因此,北大方正由齐立的书法创作了字体库,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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