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lates/52/h5/_files/images/indexban.png)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在《拍虎》剧中未明确编剧身份,为此,张先生将该金子文化传播工作室经营者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在《拍虎》宣传中落实署名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5万元。11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委托创造合同纠纷案。
今年39岁的张先生诉称,2008年3月,原告接受被告隆先生委托,担任被告的新闻话剧《拍虎》的编剧,为被告创作新闻剧《拍虎》。后原告根据被告介绍的剧本的总体设想和要求进行独立创作,原告完成剧本初稿后又根据被告的建议对剧本做了一定地修改。2008年6月23日,原告将定稿的《拍虎》剧本交付了被告。
2008年7月,为了明确原被告在《拍虎》剧中的权利、义务,原告与被告经营的重庆市渝中区金子文化传播工作室补签了《编剧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被告在《拍虎》剧的宣传、演出及开展商业活动中要明确原告的编剧身份,并约定在该剧定稿时被告向原告支付6000元稿酬,该剧演出之日再向原告支付1万元稿酬。但被告在宣传中多次推迟公演,不声明原告的编剧身份,也不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
原告认为,被告无视原告的工作成果,再三推迟《拍虎》剧的公演时间,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拍虎》宣传中落实原告的署名权、赔偿损失人民币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