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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播放《闯关东》 一电视台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08-09-0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景永利 候贵枝
标签: 闯关东 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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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播出电视剧,电视台被版权人告上法庭。9月2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乡市教育电视台赔偿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损失3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电视连续剧《闯关东》由原告制作中心投资制作。制作完成后,经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审查,于2007年1月向原告制作中心颁发了《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允许原告制作中心在全国范围内播放。今年2月4日,被告电视台开始播放《闯关东》,但其播放之前,未征得原告制作中心的同意,也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制作中心认为,被告电视台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电视台未经原告制作中心同意,没有支付相应报酬,擅自播放《闯关东》,侵犯了原告制作中心的著作财产权。被告电视台应立即停止播放,公开向原告制作中心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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