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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多来米中文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来米公司)诉咕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咕果公司)纠纷案,终审判决驳回了多来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咕果公司经营的Google网站首页注明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50124,飞翔人公司为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多来米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站名称为“多来米中文网”和“多来米”,网址为www.comefirst.com;www.comfirst.net。多来米公司于2006年11月17日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书记载操作内容如下:进入Google网站首页分别输入“http://www.comefirst.com”、“www.comefirst.com”、“多来米中文网” “洋酒”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均可显示“莱依购物网”的查询结果。打开“莱依购物网”链接,即可进入多来米公司网站。在关键词为“多来米中文网”的搜索结果中,第3页第8项显示结果为“莱依购物网”,打开即为多来米公司经营网站。
2006年10月26日,多来米公司曾分别致函咕果公司和飞翔人公司,表示在搜索企业名称和网站索引存在错误,要求限期加以改正。协商未果后,2006年11月,多来米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认为使用“多来米中文网”进行搜索时,咕果公司违背平等待遇原则,在查询结果第37项才显示该公司的网页,多来米公司因此多次接到客户的投诉和责问,对多来米公司的名誉和信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坏和影响,起诉要求咕果公司纠正搜索牵引中出现的错误网页信息,向多来米公司赔礼道歉、恢复企业名誉,赔偿名誉损失5000元、公证费2050元,飞翔人公司对咕果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咕果公司公开搜索牵引、关键词搜索的技术,并由咕果公司和飞翔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过程中,咕果公司工作人员曾出庭证明,搜索列表中的内容系不定期从其他网站自动抓取汇总的信息,结果排名根据网站的重要性、点击率等量化标准自动生成,搜索内容和排名均无法通过人为操作予以改变。为了证实上述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咕果公司还提供了经长安公证处公证的2006年12月31日相关网页内容以及当日通过百度、雅虎、有道等网站,输入www.comefirst.com关键词搜索,列表中均可显示“莱依购物网”的查询结果,摘要信息显示网址与多来米公司经营网址一致。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多来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多来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法院,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对咕果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认定不合法;公证书没有记载具体时间、所用的计算机设备所有者、计算机是否处于开机状态及操作人;认定多来米公司用过其他网站名称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多来米公司以一审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多来米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并不能说明该公证违反法定程序,亦未提出足以推翻该公证书的相反证据,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且,现有证据能够印证多来米公司经营的网站与“莱依购物网”之间存在关联性、搜索引擎通过预先设定的标准对互联网信息所列排序结果亦无法定标准。多来米公司并不能证明咕果公司存在过错或者违反法定义务,因此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据此,北京一中法院做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咕果公司经营的Google网站首页注明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50124,飞翔人公司为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多来米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站名称为“多来米中文网”和“多来米”,网址为www.comefirst.com;www.comfirst.net。多来米公司于2006年11月17日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书记载操作内容如下:进入Google网站首页分别输入“http://www.comefirst.com”、“www.comefirst.com”、“多来米中文网” “洋酒”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均可显示“莱依购物网”的查询结果。打开“莱依购物网”链接,即可进入多来米公司网站。在关键词为“多来米中文网”的搜索结果中,第3页第8项显示结果为“莱依购物网”,打开即为多来米公司经营网站。
2006年10月26日,多来米公司曾分别致函咕果公司和飞翔人公司,表示在搜索企业名称和网站索引存在错误,要求限期加以改正。协商未果后,2006年11月,多来米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认为使用“多来米中文网”进行搜索时,咕果公司违背平等待遇原则,在查询结果第37项才显示该公司的网页,多来米公司因此多次接到客户的投诉和责问,对多来米公司的名誉和信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坏和影响,起诉要求咕果公司纠正搜索牵引中出现的错误网页信息,向多来米公司赔礼道歉、恢复企业名誉,赔偿名誉损失5000元、公证费2050元,飞翔人公司对咕果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咕果公司公开搜索牵引、关键词搜索的技术,并由咕果公司和飞翔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过程中,咕果公司工作人员曾出庭证明,搜索列表中的内容系不定期从其他网站自动抓取汇总的信息,结果排名根据网站的重要性、点击率等量化标准自动生成,搜索内容和排名均无法通过人为操作予以改变。为了证实上述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咕果公司还提供了经长安公证处公证的2006年12月31日相关网页内容以及当日通过百度、雅虎、有道等网站,输入www.comefirst.com关键词搜索,列表中均可显示“莱依购物网”的查询结果,摘要信息显示网址与多来米公司经营网址一致。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多来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多来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法院,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对咕果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认定不合法;公证书没有记载具体时间、所用的计算机设备所有者、计算机是否处于开机状态及操作人;认定多来米公司用过其他网站名称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多来米公司以一审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多来米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并不能说明该公证违反法定程序,亦未提出足以推翻该公证书的相反证据,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且,现有证据能够印证多来米公司经营的网站与“莱依购物网”之间存在关联性、搜索引擎通过预先设定的标准对互联网信息所列排序结果亦无法定标准。多来米公司并不能证明咕果公司存在过错或者违反法定义务,因此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据此,北京一中法院做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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