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一款名为“红烧酱汁”的产品。因该产品商标中所使用的“每天”字样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海天”注册商标相近似,同时该产品的装潢亦存在刻意仿冒,海天公司遂于2015年12月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00多万元。近日,佛山中院终审宣判,认定两食品企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回放:海天公司怒告两食企侵权
一审庭审时,海天公司一方认为每天公司注册使用的字号“每天”与其商标及字号构成近似,傍名牌的故意明显;两涉案企业同为调味品行业的大型集团,在明知“海天”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共同生产销售带有“每天”标识的“红烧酱汁”,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对方在生产销售的“红烧酱汁”上擅自使用与海天公司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并在产品纸箱、产品包装夸大宣传为“升级产品”、“国内首创”、“香港风味”,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请求判令两企业立即停止相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多家主流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多万元。
对此,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则辩称酱汁和酱油为同类商品,两企业有权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每天”商标,其行为并未侵犯“海天”商标专用权,其也不存在擅自使用海天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行为及海天公司所述的“虚假宣传行为”。
禅城法院于去年9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食品企业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停止生产、销售擅自使用“海天酱油”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每天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每天”字样,同时两公司立即停止在“伊例家红烧酱汁”产品外包装纸箱中使用“国内首创”的虚假宣传,并赔偿海天公司100万元。
二审:中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随后上诉至佛山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伊例家公司认为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酱汁与酱油为同类商品,伊例家公司在酱油商品上使用“每天”商标并不构成侵犯商标权。此外,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已申请外观专利,受专利法保护。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与海天公司的装潢整体布局不同,差异明显。且红烧酱汁属伊例家公司首创,使用“国内首创”字样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与海天公司无关,不应成为影响赔偿数额的因素,一审判决100万元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同时每天公司也上诉称其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有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每天”字号。自身没有突出使用“每天”字样,不存在攀附“海天”知名度的故意,属于善意使用,两企业字号也并不近似。
对于两企业的说法,海天公司表示不认同。双方各执一词,就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赔偿数额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最终,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该案维持原判,驳回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的上诉请求。
回放:海天公司怒告两食企侵权
一审庭审时,海天公司一方认为每天公司注册使用的字号“每天”与其商标及字号构成近似,傍名牌的故意明显;两涉案企业同为调味品行业的大型集团,在明知“海天”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共同生产销售带有“每天”标识的“红烧酱汁”,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对方在生产销售的“红烧酱汁”上擅自使用与海天公司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并在产品纸箱、产品包装夸大宣传为“升级产品”、“国内首创”、“香港风味”,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请求判令两企业立即停止相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多家主流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多万元。
对此,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则辩称酱汁和酱油为同类商品,两企业有权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每天”商标,其行为并未侵犯“海天”商标专用权,其也不存在擅自使用海天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行为及海天公司所述的“虚假宣传行为”。
禅城法院于去年9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食品企业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停止生产、销售擅自使用“海天酱油”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每天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每天”字样,同时两公司立即停止在“伊例家红烧酱汁”产品外包装纸箱中使用“国内首创”的虚假宣传,并赔偿海天公司100万元。
二审:中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随后上诉至佛山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伊例家公司认为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酱汁与酱油为同类商品,伊例家公司在酱油商品上使用“每天”商标并不构成侵犯商标权。此外,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已申请外观专利,受专利法保护。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与海天公司的装潢整体布局不同,差异明显。且红烧酱汁属伊例家公司首创,使用“国内首创”字样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与海天公司无关,不应成为影响赔偿数额的因素,一审判决100万元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同时每天公司也上诉称其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有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每天”字号。自身没有突出使用“每天”字样,不存在攀附“海天”知名度的故意,属于善意使用,两企业字号也并不近似。
对于两企业的说法,海天公司表示不认同。双方各执一词,就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赔偿数额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最终,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该案维持原判,驳回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的上诉请求。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