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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广东省广州太阳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太阳城公司)销售的假冒“五粮液”白酒,侵犯了其“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将太阳城公司诉至法院。在一审法院以太阳城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以及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五粮液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日前,随着二审法院作出(2016)粤73民终393号判决,该案终于尘埃落定,五粮液公司的上诉主张并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据了解,2012年12月,五粮液公司在太阳城公司购得52度“五粮液”白酒1瓶。随后,五粮液公司经鉴定发现,涉案商品系假冒五粮液公司第160922号“五粮液及图”商标及第1207092号“W及图”商标的产品。
为此,五粮液公司将太阳城公司诉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
据了解,第160922号“五粮液及图”商标与第1207092号“W及图”商标,均核定使用在酒商品上,权利人均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集团)。经五粮液集团授权后,五粮液公司对侵犯上述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诉讼中,太阳城公司表示,其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在一审法院未支持五粮液公司的诉讼主张后,五粮液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太阳城公司提供的进仓单、购货发票没有注明涉案商品的生产批号等产品信息,仅可以证实其与供货商有生意往来,不足以证实与涉案商品存在关联,并未对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尽到法定的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太阳城公司出具的进货单、购货发票证明涉案商品系合法采购所得,并说明了提供者,符合免责情形,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审认定五粮液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正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据了解,2012年12月,五粮液公司在太阳城公司购得52度“五粮液”白酒1瓶。随后,五粮液公司经鉴定发现,涉案商品系假冒五粮液公司第160922号“五粮液及图”商标及第1207092号“W及图”商标的产品。
为此,五粮液公司将太阳城公司诉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
据了解,第160922号“五粮液及图”商标与第1207092号“W及图”商标,均核定使用在酒商品上,权利人均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集团)。经五粮液集团授权后,五粮液公司对侵犯上述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诉讼中,太阳城公司表示,其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在一审法院未支持五粮液公司的诉讼主张后,五粮液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太阳城公司提供的进仓单、购货发票没有注明涉案商品的生产批号等产品信息,仅可以证实其与供货商有生意往来,不足以证实与涉案商品存在关联,并未对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尽到法定的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太阳城公司出具的进货单、购货发票证明涉案商品系合法采购所得,并说明了提供者,符合免责情形,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审认定五粮液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正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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