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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维持原判
今天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德阳市旌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刘卫兵经营的店铺内查获疑似假五粮液酒(52度500毫升)104瓶、假五粮春酒(45度500毫升)36瓶、假五粮液十五年年份酒(52度500毫升)1瓶,货值12.6万余元。经鉴定,141瓶酒系假冒五粮液、五粮春注册商标的假酒
发布时间:2014.04.23 -
“五粮液”上海维权一审获胜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五粮液”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淘宝店主许某及上海市松江区弘胤食品经营部(经营者为杨某,下称弘胤食品经营部)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许某赔偿“五粮液”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弘胤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杨某)在前述赔偿款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五粮液公司于1998年4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本
发布时间:2016.06.01 -
“五粮液”在粤维权二审遭驳
因认为广东省广州太阳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太阳城公司)销售的假冒“五粮液”白酒,侵犯了其“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将太阳城公司诉至法院。在一审法院以太阳城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以及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五粮液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日前,随着二审法院作出
发布时间:2016.11.02 -
认为侵犯商标权 五粮液状告七粮液
认为自己注册商标被侵权,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公司)将白酒“七粮液”生产企业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寅午宝公司)及该公司股东高某、销售企业北京众缘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简称众缘合作社)一并告上法庭。据悉,北京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五粮液公司诉称,公司发现寅午宝公司大量生产、销售多款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据悉,该公司股东高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过“中原七粮液”商标,被驳回后仍
发布时间:2011.02.09 -
销售冒牌“五粮液”,该如何判罚?
消费者如果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是否可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额?近日,在一起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中,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河南省自然人刘某某在商丘市一家副食店分3次购买了共计9箱“五粮液”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副食店经营者吕某某及工作人员朱某某
发布时间:2022.09.13 -
"五粮液"韩国维权赢得胜利
经过近两年的不懈努力,五粮液集团韩国维权案终获胜利。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从五粮液集团代理方获悉,日前,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正式裁决,侵权公司韩国极东贸易株式会社负责人申永奎(音译)因违反商标法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并没收扣押的假五粮液590瓶,并处韩国极东贸易株式会社3000万韩元罚款。 据了解,从2005年8月开始,申永奎分批次携带五粮液假酒入关,每次携带120瓶贴有
发布时间:2009.03.19 -
酒行售假“五粮液”遭索赔16万
随着白酒价格不断攀升,市场上销售假冒名酒的行为屡禁不止,而权利人运用法律武器打假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大名鼎鼎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就远赴深圳,以涉嫌销售假冒“五粮液”为由,将福田农批市场的一家商行告上法庭。福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五粮液公司的诉求,判决被告赔偿8万元。被告不服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卖假酒被抓“现形”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谢某是福田区德丰饮料商行
发布时间:2012.05.09 -
“五粮液”商标侵权纠纷案
“五粮液”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浙8601民初1364号 二审案号:(2020)浙01民终5872号 裁判要点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包括恶意实施侵权的主观要件、侵权情节严重的客观要件。其中,主观要件是指故意侵权,客观上,要求符合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手段恶劣、重复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或者以侵权为业等一种或多种情形。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与倍数方面,应考量与侵权情节的对应关系
发布时间:2021.12.09 -
“五粮液vs九粮液”商标侵权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最高法民再2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宏,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萁,律师。 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9.07.30 -
历时6年、获赔900万元— 五粮液诉“九粮液”等侵权胜诉
历时超6年,五粮液(000858.SZ)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河集团)商标侵权案,最终胜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向五粮液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滨河集团还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或突出
发布时间: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