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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店都叫lao麻抄手,不过这个“lao”一个写成“老”,一个写成“佬”,双方还为这个商标打起了官司。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了解到,日前佬麻抄手输了官司,被判停用招牌,并赔偿老麻抄手5000元。
原告蒋女士称,自己得到注册商标“老麻”文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在重庆市范围内独占“老麻”商标。她的餐饮公司调查发现,位于渝中区天成巷407号附12号428B#的餐饮店,使用“佬麻抄手”招牌对外宣传,侵犯了“老麻”商标的专用权。她诉求对方停止使用带有“佬麻”文字注册商标标识的店面招牌,并赔偿22000元。
被告佬麻抄手的老板周女士称,自己使用的是“佬麻抄”注册商标,是2009年3月注册的,与“老麻”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她还认为,“老麻抄手”是通用名称,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麻”商标的权利人,是一个叫关丽华的东北女子,她在2003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取得。蒋女士系“老麻”商标在重庆的独占实施许可人。“老麻抄手”不是通用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该商品的特定行业内经营者、消费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通常具有广泛性与规范性。
法院还认为,“佬麻”和“老麻”注册商标近似,且都是餐馆,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周女士应规范使用“佬麻抄”注册商标,由于她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侵犯了“老麻”注册商标专有权。
据此,法院判决周女士停止使用“佬麻抄手”招牌,赔偿蒋女士经济损失5000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原告蒋女士称,自己得到注册商标“老麻”文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在重庆市范围内独占“老麻”商标。她的餐饮公司调查发现,位于渝中区天成巷407号附12号428B#的餐饮店,使用“佬麻抄手”招牌对外宣传,侵犯了“老麻”商标的专用权。她诉求对方停止使用带有“佬麻”文字注册商标标识的店面招牌,并赔偿22000元。
被告佬麻抄手的老板周女士称,自己使用的是“佬麻抄”注册商标,是2009年3月注册的,与“老麻”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她还认为,“老麻抄手”是通用名称,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麻”商标的权利人,是一个叫关丽华的东北女子,她在2003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取得。蒋女士系“老麻”商标在重庆的独占实施许可人。“老麻抄手”不是通用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该商品的特定行业内经营者、消费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通常具有广泛性与规范性。
法院还认为,“佬麻”和“老麻”注册商标近似,且都是餐馆,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周女士应规范使用“佬麻抄”注册商标,由于她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侵犯了“老麻”注册商标专有权。
据此,法院判决周女士停止使用“佬麻抄手”招牌,赔偿蒋女士经济损失5000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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