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四川浩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异议行政纠纷一案。
本案第三人四川浩源公司于2006年2月15日申请注册商标“二郎镇原浆酒”,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等商品上。2008年12月20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四川省古蔺郎酒厂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作出裁定,认为其异议理由不成立。四川省古蔺郎酒厂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认为“二郎镇原浆酒”与“郎”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2012年10月29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二郎镇”是我国著名的白酒品牌“郎”酒的生产地,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虽然两商标在字数上有区别,但考虑到“二郎镇”的知名度和“原浆酒”作为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事实,两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允许“二郎镇原浆酒”商标使用在果酒等商品上,必然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本案第三人四川浩源公司于2006年2月15日申请注册商标“二郎镇原浆酒”,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等商品上。2008年12月20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四川省古蔺郎酒厂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作出裁定,认为其异议理由不成立。四川省古蔺郎酒厂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认为“二郎镇原浆酒”与“郎”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2012年10月29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二郎镇”是我国著名的白酒品牌“郎”酒的生产地,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虽然两商标在字数上有区别,但考虑到“二郎镇”的知名度和“原浆酒”作为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事实,两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允许“二郎镇原浆酒”商标使用在果酒等商品上,必然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