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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认为自己的驰名商标——“旁氏”被侵权,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POND’S旁氏”商标但被驳回,为此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联合利华的诉讼请求。
2003年5月28日,公民施某以个人身份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将“POND’S旁氏”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的补药、风湿油、婴儿奶粉、空气清新剂、杀害虫剂、卫生巾、消毒纸巾、防风湿指环、卫生垫、牙用光洁剂商品上。商评委核准了该注册申请。
联合利华公司对商评委核准施某的商标提出起诉,认为,该公司在先注册的“旁氏/POND’S”已经在中国构成驰名商标,施某注册的商标会导致联合利华的利益受到损害,施某申请了大量恶意抄袭联合利华及其他驰名商标的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恶意抢注行为,必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商评委辩称,该委作出的裁定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请求法院维持。
法院认为,联合利华公司的“旁氏”商标在施某商标申请注册前,在面部化妆品等商品自1994年开始已宣传,并且使用多年,且宣传或使用地域涉及中国多个省市,法院依法认定“旁氏”商标在面部化妆品等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施某申请的商标由中文“旁氏”及英文“POND’S”组成,完整包含了联合利华公司所注册的旁氏商标,两者构成近似商标。鉴于面部化妆品等商品为日常化妆用品,其相关公众为一般公众,法院合理认定旁氏商标已为一般公众所广为知晓。
施某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卫生巾、消毒纸巾、卫生垫、牙用光洁剂等商品,与旁氏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存有类似之处,在考虑旁氏商标显著性及知名度的基础上,施某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系由旁氏提供或与其有关联,具有混淆的可能性;而施某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等商品,虽功能、用途等与旁氏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存有一定区别,但考虑到二者相关公众的交叉以及旁氏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也会使公众基于此联想而认识到相关商品与旁氏有特定关联,从而减弱旁氏商标的显著性,损害联合利华公司的利益。
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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