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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中院受理了原告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黄时刚商标行政纠纷案。该案系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7022号“青春美少女”商标争议裁定而提起的诉讼。该裁定维持了争议商标“青春美少女”的注册。
原告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认为其已在先注册了“青春美少女队”商标,其“青春美少女”组合连续四年参与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的表演,中央电视台同一首歌等各种大型晚会也均邀请该组合参加表演。该组合拍的背背佳广告更是红透大江南北。该中心为该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宣传费用,使该商标在公众中有广泛的影响。第三人的争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且两者属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7022号裁定,并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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