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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大班餐厅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大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大班餐厅有限公司诉称:自1998年起,在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大班系列商标。包括:“大班”(第1499702号)、“大班+TAIPAN+图”(2015876)等。但自1989年起即使用了“大班”商号和“大班”系列商标从事多种形式的餐饮服务,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得到了国内外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近年,原告发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北京东方大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在其办公场所一楼外墙等地多处使用“东方大班”商标。同时,还在面包房和茶餐厅的外墙使用“东方大班+TAIPAN+图”组合商标或者“东方大班”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故起诉我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东方大班”商标,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0万元,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道歉公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案件正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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