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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大班餐厅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大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大班餐厅有限公司诉称:自1998年起,在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大班系列商标。包括:“大班”(第1499702号)、“大班+TAIPAN+图”(2015876)等。但自1989年起即使用了“大班”商号和“大班”系列商标从事多种形式的餐饮服务,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得到了国内外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近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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