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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及“中华”国宴酒的注册商标案。
原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称,其享有“中华”商标的注册专用权,独家许可四川省泸州东方酒厂使用“中华”商标。“中华”牌葡萄酒是1959年为庆祝建国十周年而专门配制的庆典用酒,是新中国首支国宴用红酒,也是天安门活动指定用酒。“中华”品牌自1959年北京诞生起,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享有较高荣誉并获得多项大奖,公众认知度较高。日前,原告发现青岛酒厂有限公司、青岛海之子酒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带有“中华”字样的白酒,假冒其注册商标,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01.55万元。
二被告认可原告拥有“中华”牌商标所有权。二被告辩称,涉案白酒是由青岛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由青岛海之子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瓶子、包装、瓶盖。该酒全部卖到青岛,没有在别的地方销售。青岛海之子酒业有限公司曾参加四川展览会,看见四川省泸州东方酒厂生产的“中华”白酒,没有看见“中华”二字旁边有注册标识,所以认为中华和中国一样是可以通用的商标,使用中华只是为了描述产品的国别。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东城宣)
原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称,其享有“中华”商标的注册专用权,独家许可四川省泸州东方酒厂使用“中华”商标。“中华”牌葡萄酒是1959年为庆祝建国十周年而专门配制的庆典用酒,是新中国首支国宴用红酒,也是天安门活动指定用酒。“中华”品牌自1959年北京诞生起,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享有较高荣誉并获得多项大奖,公众认知度较高。日前,原告发现青岛酒厂有限公司、青岛海之子酒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带有“中华”字样的白酒,假冒其注册商标,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01.55万元。
二被告认可原告拥有“中华”牌商标所有权。二被告辩称,涉案白酒是由青岛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由青岛海之子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瓶子、包装、瓶盖。该酒全部卖到青岛,没有在别的地方销售。青岛海之子酒业有限公司曾参加四川展览会,看见四川省泸州东方酒厂生产的“中华”白酒,没有看见“中华”二字旁边有注册标识,所以认为中华和中国一样是可以通用的商标,使用中华只是为了描述产品的国别。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东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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