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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8日电(记者 李京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原告美国之宝制造公司诉被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撤销被告对指定使用在第34类“吸烟用打火机”商品上的Zippo立体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
据悉,2001年12月,美国之宝制造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Zippo立体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的“吸烟用打火机”。2002年8月,国家商标局驳回Zippo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美国之宝制造公司于2002年12月向工商总局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查认为,Zippo立体商标的立体图形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外观造型,不具有商标显著性。之宝制造公司仍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01年12月,美国之宝制造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Zippo立体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的“吸烟用打火机”。2002年8月,国家商标局驳回Zippo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美国之宝制造公司于2002年12月向工商总局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查认为,Zippo立体商标的立体图形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外观造型,不具有商标显著性。之宝制造公司仍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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