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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4日,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旗下公司)诉讼常州爱尔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
在编号为(2017)京民终57号的宣判结果中,常州爱尔威公司的主张与要求得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同时,驳回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包括所谓专利权侵犯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
关于此次判决结果,常州爱尔威公司表示此次法院的判决是对企业自身所坚持的“自主、自信、自强”精神的肯定,并坚定了爱尔威公司不依靠收购、并购等手段、继续坚持自主研发道路的信心。这一判决结果也大大促进了整个智能出行产品市场的规范运营,为良性发展企业在非正当竞争中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事件回顾:
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常州爱尔威公司两轮自平衡电动车S3侵权其公司产品专利,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常州爱尔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S3,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赔偿律师费、公证费15万元。
常州爱尔威公司在本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常州爱尔威公司主张两轮自平衡电动车类产品整体框架大致相同,属于常见设计,一审判决中用以证明被控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且诸如车体前端设有把手、把手与控制杆连接的设计应属惯常设计,是为了实现产品功能而采用的设计,并不应当被垄断。
对此,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并考虑一般消费者的视角关注点,最终认定爱尔威S3和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常州爱尔威公司的相关申诉理由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且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编号为(2017)京民终57号的宣判结果中,常州爱尔威公司的主张与要求得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同时,驳回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包括所谓专利权侵犯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
关于此次判决结果,常州爱尔威公司表示此次法院的判决是对企业自身所坚持的“自主、自信、自强”精神的肯定,并坚定了爱尔威公司不依靠收购、并购等手段、继续坚持自主研发道路的信心。这一判决结果也大大促进了整个智能出行产品市场的规范运营,为良性发展企业在非正当竞争中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事件回顾:
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常州爱尔威公司两轮自平衡电动车S3侵权其公司产品专利,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常州爱尔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S3,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赔偿律师费、公证费15万元。
常州爱尔威公司在本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常州爱尔威公司主张两轮自平衡电动车类产品整体框架大致相同,属于常见设计,一审判决中用以证明被控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且诸如车体前端设有把手、把手与控制杆连接的设计应属惯常设计,是为了实现产品功能而采用的设计,并不应当被垄断。
对此,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并考虑一般消费者的视角关注点,最终认定爱尔威S3和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常州爱尔威公司的相关申诉理由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且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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