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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2日,就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主要观点如下:
一、被告索尼移动公司在手机产品研发、测试等环节使用原告专利方法,构成直接侵权。
二、被告索尼移动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产品属于实施涉案方法专利的专用设备,构成帮助侵权。
三、被告索尼移动公司在许可谈判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四、被告索尼移动公司应按照市场许可费三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赔偿,共计赔偿原告约人民910万元。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专利号为ZL 02139508.X,由西电捷通公司于2002年11月6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于2005年3月2日获得授权。
该专利解决了无线局域网接入安全问题,是WAPI (Wireless LAN Authentication and Privacy Infrastructure,中文名“无线局域网鉴别和保密基础结构”)技术的核心专利之一,其开创了一种“三元对等”安全机制,通过给三个物理实体以独立的身份,实现了终端和接入点的双向鉴别,被认为在链路层解决了现有技术特别是IEEE802.11国际标准所存在的安全缺陷。2003年,该专利被中国标准GB15629.11采纳。
自2009年开始,索尼移动公司与西电捷通公司历经七年谈判,最终拒绝从西电捷通公司获得该专利许可,导致本案诉讼。
ICT产业是标准密集的领域,一部手机凝聚了众多的标准以及与之相关的专利。包括西电捷通公司在内的许多中国企业,正在通过长期而巨大的研发投入,积极介入该领域的标准制订。本案是几乎囊括该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所有前沿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该判决首次对许多争议法律问题系统地提出了司法观点,必将对西电捷通公司这类技术创新型的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一、被告索尼移动公司在手机产品研发、测试等环节使用原告专利方法,构成直接侵权。
二、被告索尼移动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产品属于实施涉案方法专利的专用设备,构成帮助侵权。
三、被告索尼移动公司在许可谈判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四、被告索尼移动公司应按照市场许可费三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赔偿,共计赔偿原告约人民910万元。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专利号为ZL 02139508.X,由西电捷通公司于2002年11月6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于2005年3月2日获得授权。
该专利解决了无线局域网接入安全问题,是WAPI (Wireless LAN Authentication and Privacy Infrastructure,中文名“无线局域网鉴别和保密基础结构”)技术的核心专利之一,其开创了一种“三元对等”安全机制,通过给三个物理实体以独立的身份,实现了终端和接入点的双向鉴别,被认为在链路层解决了现有技术特别是IEEE802.11国际标准所存在的安全缺陷。2003年,该专利被中国标准GB15629.11采纳。
自2009年开始,索尼移动公司与西电捷通公司历经七年谈判,最终拒绝从西电捷通公司获得该专利许可,导致本案诉讼。
ICT产业是标准密集的领域,一部手机凝聚了众多的标准以及与之相关的专利。包括西电捷通公司在内的许多中国企业,正在通过长期而巨大的研发投入,积极介入该领域的标准制订。本案是几乎囊括该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所有前沿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该判决首次对许多争议法律问题系统地提出了司法观点,必将对西电捷通公司这类技术创新型的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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