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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诉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下称奥克斯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奥克斯公司的上诉,维持此前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这意味着奥克斯公司侵犯了美的公司一件名为“双贯流风道结构及立式空调器室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320452359.3)的专利权,法院判决奥克斯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美的公司上述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并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是否中止审理为焦点
美的公司是广东美的集团下属公司之一,隶属于广东美的制冷家电集团,是一家集家用、商用空调和大型中央空调开发、生产、营销、服务于一体的企业,产品畅销国内外。
成立于1994年的奥克斯公司隶属于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空调行业大型民营企业之一,与美的公司一样,也是我国空调行业知名企业。
由于美的公司和奥克斯公司均是我国空调行业内的知名企业,且多年来双方互为竞争对手,此次双方的专利纠纷颇受关注。
2015年4月,因美的公司发现奥克斯公司的一款空调产品(下称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而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型号空调的行为,并未得到美的公司的授权,美的公司将奥克斯公司诉至深圳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奥克斯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成品及所有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据了解,美的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提交了一件名为“双贯流风道结构及立式空调器室内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1月22日获得授权,美的公司就该专利按时缴纳了年费,目前,该实用新型专利处于专利权有效状态。
在该案一审过程中,奥克斯公司在收到美的公司起诉状及部分证据后,向深圳中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深圳中院经审理驳回了奥克斯公司的申请。奥克斯公司还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定于2015年10月26日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口头审理。此外,根据美的公司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证据,涉案专利已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下称顺德法院)予以查封。根据上述情况,奥克斯公司认为,深圳中院应对本案中止审理。
专利评价报告成关键
诉讼过程中,美的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4月1日就涉案专利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的结论为ZL20132045235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9、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2-9时)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0(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深圳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该案为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美的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奥克斯公司称涉案专利因美的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而被顺德法院查封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影响美的公司依据涉案专利进行诉讼的权利。至于奥克斯公司要求本案中止审理的问题,由于本案审理过程中美的公司已经提交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美的公司根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选择了权利要求保护的内容,涉案专利没有授权的缺陷,因此,深圳中院对奥克斯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采纳。
经审理,深圳中院认为,奥克斯公司未经美的公司的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美的公司的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深圳中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作出后,奥克斯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广东高院认为,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该案是否应中止审理、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原审判赔的数额是否合法有据。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中,奥克斯公司虽然在一审答辩期间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但是美的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合涉案专利尚未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本案可以不予中止审理。此外,广东高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原审判赔数额合理。最终,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该案中的相关问题,美的公司代理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的公司之所以能取得胜诉,与该公司日常发展中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分不开的。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致胜的重要武器之一。本案中,专利就是致胜的利剑。他还表示,由于空调产品具有鲜明的季节性特点,因此该案对案件审理的时效性要求较高,在该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过程中,深圳中院和广东高院均对该案进行了高效审理,有力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是否中止审理为焦点
美的公司是广东美的集团下属公司之一,隶属于广东美的制冷家电集团,是一家集家用、商用空调和大型中央空调开发、生产、营销、服务于一体的企业,产品畅销国内外。
成立于1994年的奥克斯公司隶属于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空调行业大型民营企业之一,与美的公司一样,也是我国空调行业知名企业。
由于美的公司和奥克斯公司均是我国空调行业内的知名企业,且多年来双方互为竞争对手,此次双方的专利纠纷颇受关注。
2015年4月,因美的公司发现奥克斯公司的一款空调产品(下称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而奥克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型号空调的行为,并未得到美的公司的授权,美的公司将奥克斯公司诉至深圳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奥克斯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成品及所有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据了解,美的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提交了一件名为“双贯流风道结构及立式空调器室内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1月22日获得授权,美的公司就该专利按时缴纳了年费,目前,该实用新型专利处于专利权有效状态。
在该案一审过程中,奥克斯公司在收到美的公司起诉状及部分证据后,向深圳中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深圳中院经审理驳回了奥克斯公司的申请。奥克斯公司还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定于2015年10月26日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口头审理。此外,根据美的公司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证据,涉案专利已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下称顺德法院)予以查封。根据上述情况,奥克斯公司认为,深圳中院应对本案中止审理。
专利评价报告成关键
诉讼过程中,美的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4月1日就涉案专利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评价报告的结论为ZL20132045235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9、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2-9时)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0(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深圳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该案为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美的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奥克斯公司称涉案专利因美的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而被顺德法院查封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影响美的公司依据涉案专利进行诉讼的权利。至于奥克斯公司要求本案中止审理的问题,由于本案审理过程中美的公司已经提交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美的公司根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选择了权利要求保护的内容,涉案专利没有授权的缺陷,因此,深圳中院对奥克斯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采纳。
经审理,深圳中院认为,奥克斯公司未经美的公司的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美的公司的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深圳中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作出后,奥克斯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广东高院认为,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该案是否应中止审理、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原审判赔的数额是否合法有据。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中,奥克斯公司虽然在一审答辩期间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但是美的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合涉案专利尚未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本案可以不予中止审理。此外,广东高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原审判赔数额合理。最终,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该案中的相关问题,美的公司代理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的公司之所以能取得胜诉,与该公司日常发展中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分不开的。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致胜的重要武器之一。本案中,专利就是致胜的利剑。他还表示,由于空调产品具有鲜明的季节性特点,因此该案对案件审理的时效性要求较高,在该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过程中,深圳中院和广东高院均对该案进行了高效审理,有力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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