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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0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简称普利司通)诉被告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简称永兴基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盛泰集团)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晓津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法官赵明、人员陪审员王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20余人到庭旁听了庭审。此案涉及的赔偿额度高达2700余万元,在注重合理提高侵权损害赔偿额度、加大知产司法保护力度的背景下,受到业内外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
原告普利司通为涉案外观设计“轮胎”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6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19日,其诉称:普利司通是世界最大的轮胎及橡胶产品生产商,销售区域遍布全球150多个国家,研发了大量具有独创性并且非常美观的轮胎胎面设计。普利司通目前在中国已有1000多家销售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4年,原告在市场上发现了大量由被告盛泰集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由被告永兴基业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胎面花纹型号为A399的轮胎产品,该产品为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为此,原告普利司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永兴基业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10万元;2、第二被告盛泰集团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2691余万元;3、第一被告永兴基业销毁库存侵权产品;4、第二被告盛泰集团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且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5、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鉴定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知识产权服务费等合计31万余元;6、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永兴基业、盛泰集团认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但主张该产品系采用案外人的现有设计而制造的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并不相同亦不相近似。且第二被告盛泰集团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已予以受理,故请求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在庭前质证的基础上,原告普利司通与被告永兴基业、盛泰集团结合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与经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胎面花纹型号为A399的轮胎实物进行了详细的技术比对,从整体到局部细致阐述了各自的外观设计要点,并围绕该案是否应中止审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晓津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法官赵明、人员陪审员王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20余人到庭旁听了庭审。此案涉及的赔偿额度高达2700余万元,在注重合理提高侵权损害赔偿额度、加大知产司法保护力度的背景下,受到业内外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
原告普利司通为涉案外观设计“轮胎”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6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19日,其诉称:普利司通是世界最大的轮胎及橡胶产品生产商,销售区域遍布全球150多个国家,研发了大量具有独创性并且非常美观的轮胎胎面设计。普利司通目前在中国已有1000多家销售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4年,原告在市场上发现了大量由被告盛泰集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由被告永兴基业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胎面花纹型号为A399的轮胎产品,该产品为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为此,原告普利司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永兴基业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10万元;2、第二被告盛泰集团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2691余万元;3、第一被告永兴基业销毁库存侵权产品;4、第二被告盛泰集团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且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5、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鉴定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知识产权服务费等合计31万余元;6、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永兴基业、盛泰集团认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但主张该产品系采用案外人的现有设计而制造的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并不相同亦不相近似。且第二被告盛泰集团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已予以受理,故请求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在庭前质证的基础上,原告普利司通与被告永兴基业、盛泰集团结合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与经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胎面花纹型号为A399的轮胎实物进行了详细的技术比对,从整体到局部细致阐述了各自的外观设计要点,并围绕该案是否应中止审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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