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与广播节目人口覆盖率达到98%的红火情形相比,曲艺作者的广播权收益却不容乐观。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围绕如何保护曲艺作者的广播权及相关权益的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杨承志针提交了题为《关于加强曲艺工作者广播权及相关权益保护的建议》的提案。值得一提的是,杨承志的提案很快得到了文艺界别多名委员的响应,目前,已获得了包括全国政协委员、著名小品表演艺术家黄宏等在内的多位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文艺界别委员的支持。
杨承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近年来,她对相声、评书、二人转等艺术形式的多名曲艺工作者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了广泛调研。在调研中杨承志发现,广播电台经常以支付少量劳务费的形式规避作品使用付酬问题,且按照法定许可形式播放录音制品的,也未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目前,关于我国广播电台播放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的法律规定已较为完善,但实施情况却不容乐观。”杨承志说,“此外,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曲艺作品的侵权盗版问题也日趋严重。”
对此,杨承志建议,首先,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大版权执法力度,对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新媒体使用录音制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敦促其贯彻落实《办法》;其次,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广播界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再次,充分发挥曲艺群团组织作用,探索一种新的付酬办法,畅通付酬渠道。
杨承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近年来,她对相声、评书、二人转等艺术形式的多名曲艺工作者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了广泛调研。在调研中杨承志发现,广播电台经常以支付少量劳务费的形式规避作品使用付酬问题,且按照法定许可形式播放录音制品的,也未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目前,关于我国广播电台播放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的法律规定已较为完善,但实施情况却不容乐观。”杨承志说,“此外,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曲艺作品的侵权盗版问题也日趋严重。”
对此,杨承志建议,首先,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大版权执法力度,对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新媒体使用录音制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敦促其贯彻落实《办法》;其次,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广播界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再次,充分发挥曲艺群团组织作用,探索一种新的付酬办法,畅通付酬渠道。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