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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案二审开庭。此前,广州工商作出处罚,认定“农夫山泉”误导消费者、贬低竞争对手,罚款10万元。农夫山泉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被天河区法院一审驳回。
事件:促销抬高自己贬低对手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不少商家都进行各种宣传活动。2013年3月15日起,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也在广州家乐福各门口开展促销活动,活动持续到当月28日,后广州市工商局对此次活动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处罚。
原来,农夫山泉的活动是购买其产品满15元,就获赠“礼包一份”,内含某品牌饮用水一瓶,《水与健康》书籍一本,环保袋一个。《水与健康》书籍中夹带着农夫山泉宣传页一份,还有两片装的PH测试纸。
宣传员在活动现场进行了演示,他们用农夫山泉饮用水和某品牌饮用水进行PH值测试,结果显示农夫山泉饮用水PH值为弱碱性,对方为弱酸性。
宣传页引用《水与健康》书籍中的部分问题以及“您喝的水健康吗?”等内容,宣传称饮用弱碱性水有益健康,而饮用弱酸性水则有害健康。
此事引起对方企业的强烈不满,认为农夫山泉捏造没有科学认定的宣传内容,恶意攻击自己的产品,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局:认定农夫山泉违法
广州市工商局经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认为,农夫山泉的宣传单页的内容“长期饮用低矿物质含量的酸性饮用水会带来以下风险:直接影响肠道黏膜、新陈代谢和矿物质动态平衡等人体机能,影响钙和镁的摄入”等等,属于通过捏造事实、贬低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责令农夫山泉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农夫山泉不服,向省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并辩称:“没有直接针对对方产品,只是其产品恰恰刚好是纯净水。而且活动现场也撕掉和遮掩了对方产品的外包装”。
对此,省工商局维持了广州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并且认为,尽管农夫山泉采取了一定措施遮盖纯净水标识,但用于对比测试的纯净水瓶身仍显现对方饮用水企业的注册商标标识,且其赠品礼包中含有对方纯净水一瓶,并附送PH值测试纸供消费者进行对比测试等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处罚
农夫山泉不服工商部门处罚,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部门“合格产品不能对比”的观点是错误的,促销活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河法院依据工商局提供的视频资料,确认促销活动现场的水产品只是撕掉了标签,仍保留瓶盖原貌,瓶盖上仍显现注册标识,确认工商部门的意见有理有据。
天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人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对于饮用弱酸性水和碱性水在不同的条件下对人体的短期和长期、局部和整体上的影响,尚无定论。农夫山泉在附赠的书籍中所饮用的观点属于学术刊物上附条件的研究得出的学术意见,其观点未获得权威认证,该学术意见也未成为排他的、唯一的、不可质疑的公认结论。农夫山泉以发布尚无定论的意见的方式影响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其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贬低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农夫山泉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处罚,判决农夫山泉败诉。农夫山泉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
8月8日,此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未当庭宣判。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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