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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反垄断法》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2-05-08 来源: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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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5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出台《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明确相关法律应用。

  这部司法解释一共16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今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两种类型,一个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通常属于侵权之诉;第二种是因合同内容或者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这部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章程等违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作为条件。

  大家都知道,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成为了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而且有数据表明,原告胜诉率极低,如果不缓解这个难题,受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部司法解释中,根据反垄断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这部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比如说对于明显具有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也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王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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