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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 因在企业名称、产品包装等方面使用与“丝芙兰”、“SIFULAN”等相同或相近似名称,上海思肤恋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国丝芙兰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被丝芙兰股份有限公司、丝芙兰(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
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4家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声明。同时,被告思肤恋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销相关网络域名。
丝芙兰股份有限公司是路易威登集团下属零售商之一。自1994年9月,授权上海丝芙兰公司在上海使用其商标、商号。
2008年2月,上海丝芙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思肤恋公司下设的两家化妆品销售店内购得“丝芙兰皙白美肌修护乳”、“丝芙兰净透保湿水”。这些商品的瓶身、说明书和包装盒上印有“法国丝芙兰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上海思肤恋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上海雪代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以及“丝芙兰”、“SIFULAN”等字样。整个购买过程由公证人员进行现场保全证据公证。
上海丝芙兰公司同时还发现,思肤恋公司对外发布的商业宣传材料上还标有法国丝芙兰公司授权思肤恋公司独家生产“丝芙兰”品牌化妆品等内容。此外,思肤恋网站域名www.sifulian.com与丝芙兰公司的www.sifulan.com.cn在拼写上仅一字之差。
2008年4月,丝芙兰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丝芙兰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思肤恋公司、法国丝芙兰公司、上海雪代公司等推上被告席,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化妆品商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广告宣传资料和网站上使用“丝芙兰”、“SIFULAN”等字样的行为,足以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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