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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公司“丝芙兰”状告“思肤恋”不正当竞争获赔30万元
因在企业名称、产品包装等方面使用与“丝芙兰”、“SIFULAN”等相同或相近似名称,上海思肤恋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国丝芙兰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被丝芙兰股份有限公司、丝芙兰(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 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4家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声明。同时,被告思肤恋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销相关网络域名。 丝芙兰
发布时间:2009.04.27 -
从“SEPHORA”商标行政案看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情简介】 丝芙兰宣告“SEPHORA”商标无效一案,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此“SEPHORA”(下称诉争商标)由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亿宝德公司)于2010年12月申请注册在“电灯、车灯、电热壶”等商品上。2017年底,丝芙兰依据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对“SEPHORA”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
发布时间: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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