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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日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擅自使用与“景阳冈一号”酒近似的名称及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终被告同意停止使用涉案包装装潢,并变更商品名称“阳谷一号”为“陽谷壹号”。
“景阳冈一号”作为中等价位的白酒深受消费者欢迎,经过多年的宣传、销售,已经成为聊城市的知名品牌,其包装装潢也成为识别该商品来源的标识,应为景阳冈酒厂所特有。
“景阳冈一号”酒产自阳谷,被告“阳谷一号”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均与原告的“景阳冈一号”构成近似,具有利用原告知名商品的知名度来销售自己产品获取利益的主观心理,明显属于“傍名牌”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依法保护了知名品牌的利益,也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最终被告同意停止使用涉案包装装潢,并变更商品名称“阳谷一号”为“陽谷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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