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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移动APP版权秩序需多方合力

发布时间:2015-10-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姜旭
标签: 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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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如一把双刃剑,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推动各种新型业态、业务模式出现的同时,也带来了系列的版权难题,如侵权盗版等。其中,以各种移动端聚合类APP的版权问题最为突出。不少此类APP软件,以“技术中立”之名出现,非法劫取正版视频网站资源,扰乱版权市场,给正版网络视频行业带来惨重损失。 

       针对这些问题,10月24日,《财经》E法论坛联合互联网法律记者沙龙联合举办“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论坛,邀请腾讯、爱奇艺、优酷和搜狐等视频网站法务代表,高校学者以及法官等,从法律角度厘清侵权APP的责任等角度进行了热议,以期对制止非法侵权行为有所裨益。 

       手机应用侵权现象严重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今年7月公布的数据,截止6月,国内手机网民数量已达5.94亿,手机上网使用率高达88.9%,手机网民中使用手机网络视频应用(APP)的人数多达3.5亿余人,使用率高达59.7%。 

       正因为手机端视频APP的高使用率,业界正版视频网站对此侵权渠道问题更加重视。今年7月,腾讯视频、搜狐视频、爱奇艺、优酷、土豆、 PPTV 等主流视频网站,联合成立了视频正版化企业联盟(下称联盟)。联盟通过第三方监控机构对目前市场排名靠前的200多个应用平台,进行了为期半年多的监控和排查。 

       据联盟提供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涉嫌从事侵权盗版的APP数量不少于100 个。其中具一定影响规模的有16个,且每个APP的下载量和装机量都在百万级别,个别软件下载装机量甚至高达千万级别。 

       涉嫌被侵权APP非法传播的影片,基本上覆盖了腾讯、优酷、土豆、搜狐、爱奇艺、PPS、PPTV、乐视等主流视频网站的全部内容,涉案影片多达数万部。 

       以对联盟成员侵权数目和次数最多的三款APP——快看影视、看客影视和木瓜影视为例, 截至今年9月1日的统计数据显示,联盟成员总体被这三款APP侵权传播的影片数据,分别为116部、278部和254部。 

       联盟成员的代表称,虽曾多次警告过这些侵权的APP软件管理方,但对方并没有及时停止实施侵权盗版行为,甚至还拒不配合进行下线处理。 

       存在两种侵权形式 

       通过技术调查发现,这些移动视频APP的侵权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利用网盘等存储视频节目实现侵权目的,即手机视频APP软件开发者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利用云盘等非法渠道将院线在播的热门电影或电视台同步播出的热映电视剧等,通过其APP播放器分享给用户。 

       另一种方式则更为隐密,举聚合链接之名,行侵权盗版之实。通过深层链接方式,无偿使用正版视频网站的版权资源、服务器与带宽资源。用户点击后会直接进入侵权APP软件内进行影片播放,且完全去除了来源网站的广告。 

       经查发现,这些APP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聚合链接,而是通过技术手段绕开正版视频网站的广告服务器,直接绕到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服务器窃取内容数据,并在其软件播放页面进行播放。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服务器实质上沦为了侵权APP的外设服务器,网站的带宽和流量也都被劫取。 

       这种盗链式侵权手段非常隐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危害和查处难度都非常大,不仅会损害被链视频网站的合法利益,还会破坏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 

       视频正版企业联盟认为,这类非法聚合类APP客观上实施了内容提供行为,主观上由侵权故意,对被链网站形成了“实质性的替代”,构成了盗版侵权,而不能用“技术中立”“避风港原则”等理由来逃避责任。 

       多方合力规范版权秩序 

       那么,如何规范聚合类APP的版权秩序?
 

       在联盟发起方腾讯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看来,加强对非法聚合类APP的监管,对其软件内的侵权视频予以下架处理,对其历史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此外要明确规则,让链接回归到合法状态,对非法聚合类APP盗链和去除广告的经营模式予以明令禁止,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深度链接或聚合,如果是聚合链接应该是跳出聚合平台,跳转至被链接网站平台,并对被链接网站平台予以完整展现。 

       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则认为,未经许可通过移动播放器“聚合”、传播他们作品的行为愈演愈烈。近两年来,法院审理或行政查处的著作权案件中,80%以上和移动端有关。版权行政部门这两年一直在重点调研移动APP播放器的问题,国家版权局今年发的两个通知都涉及这个问题,北京市版权局则一直在调研修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官石必胜认为,数字传播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一些挑战,但是,在看待表面上纷繁复杂由技术所带来的问题时,要回归到常识,回到民法基本原理或者《侵权责任法》基本的原理上——权利义务对等问题。比如链接问题,如果网络用户基于注意力、基于流量访问而产生的传播利益,被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那么这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有对作品传播取得许可,或者付出相应的成本的义务。还有超链,如果超链使得网络用户不进入被链接的网站所设置的规则,就能得到这个作品全部内容的情况下,意味着设链者而不是被链者得到作品传播利益,那么设链者就要承担传播作品的成本和权利的合法性审查义务。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认为,要解决移动互联网时代日益严重的侵权盗版问题,首先是要完善规则,其次在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基础上,要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性”,司法保护树立规则,产生确定性规则,对产业的指导意义非常大。丛立先还呼吁加快《著作权法》修改的步伐,特别是完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使得法律规则能够应对技术和行业发展带来的变化。 

       石必胜还认为,要改变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观念,目前坚持的损失弥补、填平原则值得反思,提高赔偿标准,让侵权的成本高于侵权的收益,才能有效制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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