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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09年1月12日,原告北京中视金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金环)与张某签订了《专业儿童演员经纪合同》,约定中视金环代理张某一切演出事宜,在合同期内中视金环为张某“演艺事业的独家唯一的经纪公司”,张某“不得私自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与酬金有关的协议”。
后中视金环按照合同约定为张某提供了参演冯小刚2010年大片《唐山大地震》的机会,张某在中视金环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与该片制作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签订了演出《协议书》,并参加了华谊兄弟、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影)投资拍摄的电影《唐山大地震》的演出,在其中承担男主角童年一角戏份。原告中视金环认为被告华谊兄弟、中影、张某没有通过原告即签订演出《协议书》违反了原告中视金环与被告张某签订的《专业儿童演员经纪合同》,故将华谊兄弟、中影、张某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禁止影片《唐山大地震》使用被告张某的拍摄镜头并确认三被告的合同行为无效。
由于《唐山大地震》系预计于2010年上映的名导大制作,张某通过扮演男主角童年角色存在迅速走红的可能,该片在拍摄期间有大量娱乐媒体前往拍摄现场对“铁蛋儿”进行了采访报道,该案在起诉过程中即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原告中视金环相关负责人情绪极其激动,声称将通过相关媒体扩大对案件的宣传,加之本案涉及到大量演出经纪合同、演出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存在诉讼共四方当事人,立场均有差异,调解难度较大。
工作中,海淀法院法官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入手,从促成几方共赢的立场出发,先后多次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当事人心理,积极抓住一切可以利用的调解时机,依法先后传唤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亲自到庭,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富有建设性的调解方案,经过先后两轮,每轮长达4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形成后续合作意向。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中视金环、被告华谊兄弟、被告张某将原有被告华谊兄弟和被告张某签订的演员演出《协议书》改为由上述三方签订的演员演出《协议书》;
二、原告中视金环、被告华谊兄弟可就上述三方签订《协议书》的相关事宜经原告中视金环、被告华谊兄弟、被告张某确认后进行正面报道;允许原告中视金环对本案相关事实在经原告中视金环、被告华谊兄弟、被告张某三方确认的基础上进行正面报道; 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原告北京中视金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再就此事再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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