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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音乐作品《吉祥三宝》、《七个字母》蒙文词、曲的作者,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家版权局对以上音乐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为以上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
原告于1994年、1996年分别创作完成音乐作品《吉祥三宝》、《七个字母》的蒙文词、曲,但是被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得原告同意或者通过转让等方式获得该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家版权局对以上音乐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发现上述情况后,曾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要求被告撤销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一直借故拖延,拒绝办理,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为音乐作品《吉祥三宝》、《七个字母》的著作权人。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于1994年、1996年分别创作完成音乐作品《吉祥三宝》、《七个字母》的蒙文词、曲,但是被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得原告同意或者通过转让等方式获得该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家版权局对以上音乐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发现上述情况后,曾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要求被告撤销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一直借故拖延,拒绝办理,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为音乐作品《吉祥三宝》、《七个字母》的著作权人。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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