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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音乐作品《吉祥三宝》、《七个字母》蒙文词、曲的作者,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家版权局对以上音乐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为以上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 原告于1994年、1996年分别创作完成音乐作品《吉祥三宝》、《七个字母》的蒙文词、曲,但是被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得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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