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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自己注册商标被侵权,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公司)将白酒“七粮液”生产企业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寅午宝公司)及该公司股东高某、销售企业北京众缘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简称众缘合作社)一并告上法庭。据悉,北京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五粮液公司诉称,公司发现寅午宝公司大量生产、销售多款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据悉,该公司股东高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过“中原七粮液”商标,被驳回后仍投资设立寅午宝公司并在其生产的“七粮液”产品上使用“中原七粮液”商标。众缘合作社在市场上销售涉案白酒。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意在让人联想到“五粮液”知名度助推销售,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据此,原告请求判令寅午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涉案酒类产品,无条件收回市场流通的涉案产品,拆除并销毁以“七粮液”为酒名的产品包装;众缘合作社立即停止销售涉案酒类产品并退货;三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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