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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上海9月1日电(记者 陈静)来自中国台湾的婚纱摄影“苏菲雅”状告青浦、南汇的两家“苏菲雅”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1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青浦、南汇的两家“苏菲雅”店主侵犯台湾“苏菲雅”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需承担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据悉,有权使用苏菲雅公司注册商标的除了苏菲雅自家公司以外,仅有经过授权的位于卢湾区的两家婚纱影楼。当苏菲雅公司发现在上海的郊区青浦和南汇也有“ 苏菲雅台北婚纱摄影”的店招后,一场侵权诉讼便由此打响。
1990年在台湾地区设立的苏菲雅婚纱摄影公司,在2002年进驻大陆地区。而在青浦、南汇自立“苏菲雅”门户的也是一位台湾人张先。两家影楼性质均为个体工商户,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
法院认为,即使青浦苏菲雅店设立时间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登记时间,其业主对“苏菲雅”字号可能享有在先权利,该权利也不能当然延续至南汇苏菲雅店。青浦、南汇“苏菲雅”因此侵犯了苏菲雅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法院维持原判:令张先生等立即停止在上海市南汇区苏菲雅婚纱摄影店的店面招牌上使用“蘇菲雅”、“Sofia”字样,停止侵犯苏菲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赔偿苏菲雅公司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人民币、律师费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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