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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林业涉及“景林”的商标行政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败诉,法院认为这家公司对“景林”商标不享有在先的权利。
案件涉及的争议商标为“景林”商标,由第三人杨女士于2002年10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7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建筑用木材、制家用器具用木材”等商品。
原告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向商标局提出“景林GREEN FOREST及图”“景林GREENWOOD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胶合板、木材”等商品上。商标局以二申请商标与争议商标近似为由均予以驳回。
2006年5月,“景谷林业”针对“景林”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作出裁定,对“景林”商标予以维持。“景谷林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景谷林业”对“景林”商标不享有在先权利。据此,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涉及的争议商标为“景林”商标,由第三人杨女士于2002年10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7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建筑用木材、制家用器具用木材”等商品。
原告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向商标局提出“景林GREEN FOREST及图”“景林GREENWOOD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胶合板、木材”等商品上。商标局以二申请商标与争议商标近似为由均予以驳回。
2006年5月,“景谷林业”针对“景林”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作出裁定,对“景林”商标予以维持。“景谷林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景谷林业”对“景林”商标不享有在先权利。据此,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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