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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主要特点
1.多涉及对技术问题的查明。
专利侵权案件是典型的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多涉及各个领域的科学技术。所以,此类案件大多需要对涉案技术内容进行查明,以便确定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及对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2.多伴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会针对原告专利提出无效宣告,以对抗正在进行的侵权诉讼,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原告就丧失主张权利的基础。无效宣告程序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多涉及司法鉴定程序。
由于专利侵权案件与技术密切关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如对技术问题查明有困难,多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
4.审理周期较长。
基于前面提及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司法鉴定程序,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期限都比较长,有时法院基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而中止诉讼,此时案件审理两三年也是较常见的。
二、律师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应掌握如下思路和技巧:
1.选择适当的维权专利
在发起一场专利侵权诉讼前,首先要考虑的是选择适当的维权专利作为权利基础。评估维权专利是否合适,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1)专利权利基础要稳定,即专利符合授权条件,被无效的几率较小;
(2)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能过窄,即维权专利应当有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窄,很容易使被告规避侵权;
(3)便于调查取证,即选择维权专利应考虑后续调查取证的便捷性,防止因无法取证而使维权陷入困境。例如,如果权利人针对某项技术即申请了产品专利又申请了方法专利,则应优先选择产品专利进行维权,因为获取侵权产品比获知侵权方法更容易。
2.熟悉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既有相同侵权的情况,又有等同侵权的情况。(详见表1)
表1专利侵权判定比对表
通过表1可以看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有A、B、C三个技术特征,若被控侵权产品(方法)只有A、B两个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若被控侵权产品(方法)有A、B、C三个技术特征或A、B、C、D四个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若被控侵权产品(方法)有A、B、E三个技术特征,则不能简单判定不构成侵权,而应考察技术特征E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C是否构成等同替换,进而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的判定是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原告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而不是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原告的专利产品进行比对。
3.获取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
由于专利侵权判定的比对要素是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所以,原告在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前一定要获取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进行前期评估,做到知己知彼。通常来说,我们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对侵权证据进行固定。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原告无法获取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也可以通过提交初步侵权证据的方式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4.选择有利管辖法院
知识产权案件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专利案件又是知识产权案件中难度较大的一类。所以,我们建议企业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尽量选择司法环境好、法官较为专业的法院管辖。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率先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在这些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公平、公正审理。另外,由于现在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大多数已经网上公开,故在提起诉讼前,可针对涉案法律问题在管辖法院历年裁判文书中进行检索,来评估管辖法院对相关问题的态度,避免走弯路。
5.巧妙运用诉讼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它们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巧妙运用相关诉讼保全措施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财产保全查封被告银行账户,可以影响其商业活动,迫使其回归诉讼程序。通过证据保全,来锁定证据,为下一步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提供支持。通过行为保全,迫使被告停止进一步的侵害行为,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时候上述保全措施可以相互借用,例如通过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被告的侵权产品、侵权机械设备等)来固定侵权证据,既达到了财产保全的目的,也实现了证据保全的目的。
6.注重行政执法对专利侵权诉讼的配合
我国实行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双轨保护体系,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具有管辖权。所以,在进行专利侵权诉讼前,我们可以通过寻求行政机关的帮助来配合司法诉讼。行政机关可以利用国家公权力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这些证据均可以用于司法诉讼。比如,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来查处进出口过程中的专利侵权行为,锁定侵权证据。又比如,通过知识产权行政投诉的方式,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这些方式都是通过运用行政执法程序来为后续专利侵权诉讼奠定基础。
7.适时引入专家辅助人协助对技术问题进行调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因此,我们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前或过程中可以根据涉案技术的难易程度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技术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辅助人出庭一方面可以对不利于己方或错误的技术观点进行纠正,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法庭详细、准确地了解涉案技术问题,准确适用法律。
8.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方式
知识产权诉讼大多属于商业诉讼,即为争夺市场和技术垄断而产生的纠纷。所以,包括专利侵权诉讼在内的知识产权诉讼都是为商业利益服务的,诉讼仅仅是一种商业竞争的手段而非目的,企业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企业应考虑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果可以通过合作达到双赢,则应及时进行沟通,避免进入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等方式发挥专利运营的市场效应,使诉讼双方握手言和。
1.多涉及对技术问题的查明。
专利侵权案件是典型的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多涉及各个领域的科学技术。所以,此类案件大多需要对涉案技术内容进行查明,以便确定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及对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2.多伴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会针对原告专利提出无效宣告,以对抗正在进行的侵权诉讼,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原告就丧失主张权利的基础。无效宣告程序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多涉及司法鉴定程序。
由于专利侵权案件与技术密切关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如对技术问题查明有困难,多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
4.审理周期较长。
基于前面提及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司法鉴定程序,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期限都比较长,有时法院基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而中止诉讼,此时案件审理两三年也是较常见的。
二、律师办案思路与实战技巧
律师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应掌握如下思路和技巧:
1.选择适当的维权专利
在发起一场专利侵权诉讼前,首先要考虑的是选择适当的维权专利作为权利基础。评估维权专利是否合适,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1)专利权利基础要稳定,即专利符合授权条件,被无效的几率较小;
(2)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能过窄,即维权专利应当有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窄,很容易使被告规避侵权;
(3)便于调查取证,即选择维权专利应考虑后续调查取证的便捷性,防止因无法取证而使维权陷入困境。例如,如果权利人针对某项技术即申请了产品专利又申请了方法专利,则应优先选择产品专利进行维权,因为获取侵权产品比获知侵权方法更容易。
2.熟悉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既有相同侵权的情况,又有等同侵权的情况。(详见表1)
表1专利侵权判定比对表
通过表1可以看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有A、B、C三个技术特征,若被控侵权产品(方法)只有A、B两个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若被控侵权产品(方法)有A、B、C三个技术特征或A、B、C、D四个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若被控侵权产品(方法)有A、B、E三个技术特征,则不能简单判定不构成侵权,而应考察技术特征E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C是否构成等同替换,进而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的判定是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原告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而不是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原告的专利产品进行比对。
3.获取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
由于专利侵权判定的比对要素是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所以,原告在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前一定要获取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进行前期评估,做到知己知彼。通常来说,我们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对侵权证据进行固定。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原告无法获取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也可以通过提交初步侵权证据的方式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4.选择有利管辖法院
知识产权案件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专利案件又是知识产权案件中难度较大的一类。所以,我们建议企业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尽量选择司法环境好、法官较为专业的法院管辖。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率先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在这些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公平、公正审理。另外,由于现在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大多数已经网上公开,故在提起诉讼前,可针对涉案法律问题在管辖法院历年裁判文书中进行检索,来评估管辖法院对相关问题的态度,避免走弯路。
5.巧妙运用诉讼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它们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巧妙运用相关诉讼保全措施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财产保全查封被告银行账户,可以影响其商业活动,迫使其回归诉讼程序。通过证据保全,来锁定证据,为下一步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提供支持。通过行为保全,迫使被告停止进一步的侵害行为,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时候上述保全措施可以相互借用,例如通过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被告的侵权产品、侵权机械设备等)来固定侵权证据,既达到了财产保全的目的,也实现了证据保全的目的。
6.注重行政执法对专利侵权诉讼的配合
我国实行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双轨保护体系,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具有管辖权。所以,在进行专利侵权诉讼前,我们可以通过寻求行政机关的帮助来配合司法诉讼。行政机关可以利用国家公权力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这些证据均可以用于司法诉讼。比如,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来查处进出口过程中的专利侵权行为,锁定侵权证据。又比如,通过知识产权行政投诉的方式,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这些方式都是通过运用行政执法程序来为后续专利侵权诉讼奠定基础。
7.适时引入专家辅助人协助对技术问题进行调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因此,我们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前或过程中可以根据涉案技术的难易程度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技术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辅助人出庭一方面可以对不利于己方或错误的技术观点进行纠正,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法庭详细、准确地了解涉案技术问题,准确适用法律。
8.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方式
知识产权诉讼大多属于商业诉讼,即为争夺市场和技术垄断而产生的纠纷。所以,包括专利侵权诉讼在内的知识产权诉讼都是为商业利益服务的,诉讼仅仅是一种商业竞争的手段而非目的,企业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企业应考虑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果可以通过合作达到双赢,则应及时进行沟通,避免进入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等方式发挥专利运营的市场效应,使诉讼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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