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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酒”“徽皖酒”对簿公堂 “皖酒”一审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08-09-02 来源:江淮晨报 作者: 耿延军
标签: 皖酒 徽皖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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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皖酒公司)诉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皖酒集团),请求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和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审法院确认原告蚌皖酒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判决安徽皖酒集团赔偿蚌皖酒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整。

  2008年5月4日,皖酒集团向安庆市工商局投诉蚌皖酒公司,认为“精品徽皖酒”侵犯了其艺术体“皖”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指出蚌皖酒公司生产及销售的“精品徽皖酒”的外包装装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与“精品皖酒”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5月5日安庆市工商局查封扣留了蚌皖酒公司经销商的货物,由于尚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蚌皖酒公司不能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于2008年5月18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不侵犯皖酒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皖酒集团恶意投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在诉讼过程中,安庆市工商局于2008年6月20日解除了查封、扣留强制措施,并表示应该在诉讼有了结果之后,再作具体决定。

  合肥法院受理后,安徽皖酒集团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决蚌皖酒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犯“皖”、“皖王”、“皖酒王”商标权与对“精品皖酒”、“皖酒王”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精品徽皖酒”、“优等皖酒王”、“徽皖酒王”的包装盒、标贴、酒瓶等外包装,并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整。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查明,安徽皖酒集团并未取得“皖酒王”国家商标注册证,因此得不到法律保护,而蚌皖酒公司已取得“徽皖”的国家商标注册证,生产、销售的“精品徽皖酒”、“徽皖酒王”、“优等皖酒王”外包装装潢已优先使用,在广大消费者中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理应得到法律保护。综上,一审法院以反诉缺乏事实依据支持为由,判决驳回安徽皖酒集团的全部反诉请求,其反诉案件费用8800元全部由安徽皖酒集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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