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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签署《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知识产权案件有何影响?

发布时间:2017-09-14 来源:中国国际法前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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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中国驻荷兰大使吴恳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于2005年6月30日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十次外交大会通过,2015年10月1日生效。荷兰外交部为《公约》保存机关。目前,《公约》已有欧盟(适用于除丹麦以外的28个成员国)、墨西哥和新加坡等缔约方,美国、乌克兰等国已签署《公约》。《公约》适用于国际案件中当事人就民事或商事事项签订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被选择法院所作判决应当根据《公约》得到承认与执行。

《公约》便利各国加强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合作,有利于维护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往来。《公约》尊重当事人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有选择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与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对外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的规定基本一致。

签署《公约》后,中国将加紧研究《公约》批准事宜。目前,中国对外缔结的含有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内容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仅35项。《公约》如获得批准并对中国生效,将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中国现行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的不足,为中国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开展对外合作提供新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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