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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小的创意带来了如此“轰动”的效果,这就是创新的巨大力量!创新从来不是小部分“发明家”们的专利。
近日,一则“西瓜刻字”导致西瓜热销的新闻吸引着大家的眼球。说的是平顶山一56岁的教师谷心亮无意间在自家出售的西瓜上“书写”字画,竟打开了西瓜难卖的魔咒,短短11天时间,他家种植的一亩多6000斤西瓜,在他的“挥毫”下销售一空,这事引起了媒体的竞相报道和大家的热烈讨论。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笔者当然少不了从它热销背后的知识产权分析一番。
夏日炎炎,西瓜解渴,解渴之余,还带有浓浓的艺术享受和良好的祝愿,这着实让人眼前一亮。一个小小的创意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这是什么样的力量?笔者认为该事件至少涉及到两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
一、“书写”字画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有字西瓜好卖,让谷心亮立马意识到了商机的来临,他将瓜摊儿上的西瓜分别刻上了“幸福”、“招财进宝”、“吉祥如意”、“日进斗金”等字样。一家幼儿园要搞活动,专门来到他的西瓜摊儿前,要求帮忙刻上有“龙”、“中国梦”等主题字画,他都如实照办。路人看着这些写有优美字体的西瓜,已不再认为是一个简单解渴的西瓜,完全是一副可以欣赏或送人的艺术作品,顾客都觉的这钱花的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九大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该事件中的“刻字西瓜”应属于著作权法里第四项规定,即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意义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在实践中,单个字体是否构成美术作品还存疑,但该事件中西瓜上的字是谷心亮花费很长时间雕刻而成,单字最终表现出结构、笔画组合的艺术表达,而且是字体设计师独立创作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应当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报道还称他酷爱书法,书法“自成一家”。如果他真创造出了一种新的字体,还可以申请专利,进行字体专利保护。如果再申请“刻字西瓜”商标也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当然这是后话。
二、“西瓜刻字”涉及外观设计专利
那在西瓜上刻字销售,是不是一种新的商品包装形式呢?笔者认为应当给予肯定。这就涉及商品的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新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或色彩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的四个要求:⑴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⑵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⑶必须富有美感;⑷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很显然该事件中“刻字西瓜”基本符合要求,只有在第⑷条上稍有欠缺,现在他还只能人工雕刻,还不能工业生产,但这一这已经不是问题的关键,只要辅助适当的工具,即可用于批量工业生产。此创意不仅适用于瓜果蔬菜类,还以此延伸到其它领域。
结语
一个小小的创意带来了如此“轰动”的效果,这就是创新的巨大力量!创新从来不是小部分“发明家”们的专利。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勇于创新和敢于实践,人人都是“发明家”和创新主体。有了创新成果,还得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新闻已报道,可以预见市场上不久会出现跟风者和模仿者,希望谷心亮老师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所布局和收获。如今在国家“双创”战略指导下,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笔者期待更多领域出现类似“刻字西瓜”事件,为本领域和行业模式的创新发展服务,为整个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服务。
近日,一则“西瓜刻字”导致西瓜热销的新闻吸引着大家的眼球。说的是平顶山一56岁的教师谷心亮无意间在自家出售的西瓜上“书写”字画,竟打开了西瓜难卖的魔咒,短短11天时间,他家种植的一亩多6000斤西瓜,在他的“挥毫”下销售一空,这事引起了媒体的竞相报道和大家的热烈讨论。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笔者当然少不了从它热销背后的知识产权分析一番。
夏日炎炎,西瓜解渴,解渴之余,还带有浓浓的艺术享受和良好的祝愿,这着实让人眼前一亮。一个小小的创意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这是什么样的力量?笔者认为该事件至少涉及到两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
一、“书写”字画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有字西瓜好卖,让谷心亮立马意识到了商机的来临,他将瓜摊儿上的西瓜分别刻上了“幸福”、“招财进宝”、“吉祥如意”、“日进斗金”等字样。一家幼儿园要搞活动,专门来到他的西瓜摊儿前,要求帮忙刻上有“龙”、“中国梦”等主题字画,他都如实照办。路人看着这些写有优美字体的西瓜,已不再认为是一个简单解渴的西瓜,完全是一副可以欣赏或送人的艺术作品,顾客都觉的这钱花的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九大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该事件中的“刻字西瓜”应属于著作权法里第四项规定,即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意义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在实践中,单个字体是否构成美术作品还存疑,但该事件中西瓜上的字是谷心亮花费很长时间雕刻而成,单字最终表现出结构、笔画组合的艺术表达,而且是字体设计师独立创作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应当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报道还称他酷爱书法,书法“自成一家”。如果他真创造出了一种新的字体,还可以申请专利,进行字体专利保护。如果再申请“刻字西瓜”商标也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当然这是后话。
二、“西瓜刻字”涉及外观设计专利
那在西瓜上刻字销售,是不是一种新的商品包装形式呢?笔者认为应当给予肯定。这就涉及商品的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新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或色彩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的四个要求:⑴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⑵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⑶必须富有美感;⑷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很显然该事件中“刻字西瓜”基本符合要求,只有在第⑷条上稍有欠缺,现在他还只能人工雕刻,还不能工业生产,但这一这已经不是问题的关键,只要辅助适当的工具,即可用于批量工业生产。此创意不仅适用于瓜果蔬菜类,还以此延伸到其它领域。
结语
一个小小的创意带来了如此“轰动”的效果,这就是创新的巨大力量!创新从来不是小部分“发明家”们的专利。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勇于创新和敢于实践,人人都是“发明家”和创新主体。有了创新成果,还得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新闻已报道,可以预见市场上不久会出现跟风者和模仿者,希望谷心亮老师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所布局和收获。如今在国家“双创”战略指导下,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笔者期待更多领域出现类似“刻字西瓜”事件,为本领域和行业模式的创新发展服务,为整个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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