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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我国反垄断执法进入常态化

发布时间:2016-01-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苏杰
标签: 反垄断 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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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的“2015/2016年竞争政策与法律年会暨竞争法律与政策报告2015年发布仪式”上,多位政府执法机构负责人、法官、专家学者、律师等分析了2015年垄断案例发生的趋势,总结了我国执法机构的执法经验,探讨了2016年我国反垄断的发展新趋势。 

  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 

  此次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9年1月到2015年底,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收到反垄断案件申报1445件,立案1364件。我国反垄断立案总数、影响力与美国、欧盟等相比不相上下,我国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反垄断司法辖区之一。 

  “国际社会对中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认可度大幅提高,这主要体现在申报人的积极性高涨。”商务部反垄断局原局长尚明表示,2015年,我国反垄断案件申报数、立案数和审结数较2014年有大幅升高。其中申报344件,比2014年提高31%;立案338件,比2014年提高37%;审结332件,比2014年提高3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介绍了2015年国家发改委在反垄断执法工作上的进展: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发改委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2起,实施经济制裁创历史新高;加大对行政垄断的查处力度,查处了5起滥用行政权利、排除竞争案件,全部向社会公开,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张汉东表示,行政垄断比一般的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更加严重,及时纠正垄断行为,有利于破除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有利于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对促进我国经济秩序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5年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更加常态化、更加精细化的一年,商务部审理反垄断案件数、结案数都是历史最多的一年。”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会长孙振宇介绍,“这一年,发改委对美国高通公司一系列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开出了罚单,这是我国反垄断执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这一事件引起了美国、欧盟的重视,美国、欧盟专家加强了与我国执法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去年调查了微软公司和其他一些外资企业涉嫌垄断的案件,查处了一些关乎国计民生的案件,涉及教育、医药等很多领域,规范了相关行业的市场。” 

  反垄断案件极具挑战性 

  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王艳芳介绍,反垄断民事案件的类型集中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纠纷,涉及的行业繁多。这些案件的总数并不大,但挑战性非常强。 

  “反垄断民事案件原告身份为消费者、上下游企业或与被告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他们当中有很多是专业人士,善于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维权。”王艳芳总结,“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比较新,比如目前还在诉讼阶段的奇虎360公司与腾讯公司标准必要专利案件。” 

  王艳芳认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呈现出两大特点。其一,案件管辖上更多考虑诉争行为是否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更多强调维护竞争秩序。法院在确定这类案件的管辖时,要考虑这类行为对国内的竞争秩序是否产生了影响,如果产生了影响,则要把这类案件纳入到司法管辖范围之内。其二,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更多关系到民生,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比以前增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吴某诉陕西广电垄断一案中,陕西广电把有线电视的增值服务费和基本服务费加在一起进行收取,吴某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搭售,一审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讼主张,二审法院则认为消费者对两项费用存在选择权,不过陕西广电没有告知消费者,但不涉及垄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案中消费者既可以选择以侵犯知情权来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反垄断进行诉讼。吴某选择了反垄断诉讼,法院应该从反垄断法的思路上进行审理。经过审委会的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了该案。 

  “针对反垄断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则正在酝酿之中,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专业性强,原告取证困难,相关团体可以提起这样的公益诉讼。据我了解,这类案件对法院的审理带来很大的挑战。”王艳芳还表示,“在反垄断领域,三家执法机构进行的是主动性执法,法院的作用则具有被动性、补充性,通过法院的判决,对于被侵害的权益进行救济,矫正垄断行为造成的后果。” 

  孙振宇对2016年我国反垄断执法作出展望:反垄断执法任务仍然不轻,希望进一步完善竞争执法政策,提高执法水平,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要加强和发达国家交流和合作,在竞争政策与国际规则制定上积极发出自己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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