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因认为擅自使用影星成龙的形象,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艺房紫公司将浪莎针织公司、浪莎袜业公司、北京京客隆公司一并告上法院。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艺房紫(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艺房紫公司)诉称,其根据协议取得了国际知名影星成龙在大陆全部商业资源的独家经营权,其权利内容包括成龙个性特征相关的一切商业推广、资源开发及运营管理权利。公司发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浪莎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成龙的形象制作了“擎天柱”广告,并将其用于浪莎男袜的包装宣传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了涉案产品,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