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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民终2196、2205、2476、2495号等
【基本案情】
长沙米某信息技术公司系“自助创建网站”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在官方网站上宣传该软件“免费、开源”,在下载软件过程中会弹出《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要求用户必须在所建网站页面保留该公司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在涉案软件被大规模使用后,长沙米某信息技术公司通过网络批量取证,以用户违反约定未保留软件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构成侵权为由,针对不同的网站经营者及建站公司,在全国提起9000余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个案诉请金额为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各地一审法院针对上述案件分别作出判决,赔偿数额总体偏高且标准不一,相关维权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相关上诉案件,在二审补充查明长沙米某信息技术公司以大规模批量诉讼获取高额收益作为其商业运营模式等事实基础上,区分类型分别作出示范性判决,对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总体上作出大幅调减,依法规范引导批量维权。相关批量诉讼应声而落。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系“钓鱼式维权”的典型,有违商业诚信。该系列案的处理,对依法规范非正常批量维权,引导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和诚信经营,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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