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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常识的认定及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引入

发布时间:2023-10-31 来源:赋青春 作者:鲍亚 王辉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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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言小序

创造性判断中公知常识的认定,一直是授权、确权程序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尤其是将权利要求中直接体现本申请发明点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往往是创造性判断中的争议焦点。对于某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采取说理和举证两种方式论述。但是,何种情况仅需说理无需举证,何种情况既可以采用说理也可以采用举证的方式,以及何种情况通常需要补充公知常识性证据予以证明,亦成为公知常识认定过程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以案说法,以一件复审请求案件为例,阐释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不同类型公知常识认定的方式和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引入时机。

理念阐述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就公知常识给出具体的定义,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2019年修订)》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以例举的方式做出规定“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可见,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及教科书、工具书等中披露的技术手段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不限于上述例举的情况。

根据复审专家《专利热点专家谈(五)》中的指引,基于来源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公知常识可以分为四种类型:1.众所周知的事实;2.所属技术领域和通用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3.记载于所属技术领域和通用技术领域的教科书、工具书、技术手册等中的知识;4.在技术快速更新的技术领域,记载于文献中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广泛知晓的知识。众所周知的事实一般是指生活中的技术常识,属于免证事实,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于公知常识仅需说理无需举证。但是对于其他三类公知常识,并不当然属于免证范畴。

笔者认为,在审查实践中提出公知常识主张的一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证明:第一,如果能够毫无疑问地认定某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则仅需说理无需举证,例如螺栓和螺母用于连接不同部件,通电后电机中的转子会转动等;第二,当认为权利要求中某些未直接体现本申请发明点的技术特征虽然不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但也属于公知常识时,则通常需要说明理由,如有必要,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在认定一项权利要求中与发明点的结构无直接关联的其他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时,通常需要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对上述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有异议,且审查员或合议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三,当认为权利要求中直接体现本申请的发明点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时,则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该技术特征是否所属技术领域或通用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需要特别谨慎,通常情况下,在有相关证据能予以支持的情况下,作出认定,是更加稳妥的方式。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1节规定“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可见,在复审审查程序中,合议组可以补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以证明某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特别地,对于认定权利要求中直接体现本申请的发明点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时,合议组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当能够确认上述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时,合议组可以考虑引入相应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对上述认定予以证明,事实上,在复审审查程序中,引入相应的公知常识性证据能够进一步体现复审程序作为救济程序和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的意义。

案例演绎

在某复审请求案件中,涉案申请为一种井下爆破注水一体化封孔器,现有技术中采用松动爆破法和煤层注水法两种爆破方法改善煤体的力学性质、抑制瓦斯的吸附解吸,但是上述两种方法存在操作复杂、作业效率不高的技术问题,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通过采用爆破注水一体化封孔器将松动爆破法和煤层注水法两种爆破方法结合起来,实现封孔、注水、爆破一体化,操作简单,作业效率高。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井下爆破注水一体化封孔器,其中特征“钻孔注水管和炮线管分别穿过胶囊堵头和锥形堵头并固定在胶囊堵头和锥形堵头”具体限定了该封孔器是集爆破与注水于一体的装置,即直接体现了本申请的发明点,特征“钻孔注水管在所述胶囊内的部分螺旋缠绕在所述炮线管上”是在本申请的发明点的基础上的进一步设计,权利要求中其他的技术特征分别对部件的连接关系以及阀门安装位置做了具体的限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深孔超前欲松动爆破的封孔方法,其实质上属于松动爆破法,不涉及煤层注水法的相关内容,其记载的封孔和炮线爆破装置不能实现水压爆破。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两点主要区别:其一是本申请是爆破注水一体化封孔器,还包括钻孔注水管,钻孔注水管“穿过胶囊堵头和锥形堵头并固定在胶囊堵头和锥形堵头”;而对比文件1是爆破封孔一体化的封隔器,没有“钻孔注水管”,且前堵头的形状不同,整体为圆柱形;其二是本申请中“钻孔注水管在所述胶囊内的部分螺旋缠绕在所述炮线管上”,而对比文件1不涉及煤层注水法,亦未记载缠绕在中空管上的“钻孔注水管”。

分析上述两点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首先,本申请井下爆破注水一体化封孔器的发明点即为将松动爆破法和煤层注水法两种方法一体化设计,该区别技术特征“钻孔注水管和炮线管分别穿过胶囊堵头和锥形堵头并固定在胶囊堵头和锥形堵头”也直接体现了上述一体化设计的发明点。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松动爆破法和煤层注水法是目前改善煤体的力学性质、抑制瓦斯的吸附解吸两种常用的方法,其两种方法本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深孔超前欲松动爆破的封孔方法亦属于松动爆破法。但是,对于松动爆破法和煤层注水法两种方法一体化设计是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合议组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1节的相关规定,引入了工具书《矿井防尘》,该公知常识性证据记载了为提高对煤体的松动效果,将松动爆破法和煤层注水法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以提高作业效率的技术内容,并具体记载了松动爆破法和煤层注水法一体化设计的相关结构,故《矿井防尘》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以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采用松动爆破法的封孔器的基础上增设煤层注水法的相关结构,即增设注水管,将注水管从后头穿过封隔器进而穿过前堵头向药卷所在的一端注水,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其次,钻孔注水管以“螺旋”的方式缠绕在炮线管上是在本申请中将两种爆破方法一体化设计的发明点的基础上对其结构的进一步改进,该技术手段实质上是在本申请的发明点的基础上对部件结构布置方式的优化。在认定上述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时,通常以充分说理的方式即可。如上文分析,基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松动爆破法和煤层注水法两种方法一体化设计进而得到具有钻孔注水管的注水爆破一体的封孔器的基础上,为了避免胶囊注水膨胀时被扯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钻孔注水管的结构进行进一步改进,将其设置成螺旋状的管路。同时,将炮线管、螺旋的钻孔注水管相互缠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布置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本案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公知常识,合议组采用了不同的认定方式:区别技术特征“钻孔注水管和炮线管分别穿过胶囊堵头和锥形堵头并固定在胶囊堵头和锥形堵头”直接体现了本案发明点,合议组通过举证结合说理的方式认定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钻孔注水管在所述胶囊内的部分螺旋缠绕在所述炮线管上”仅属于对部件结构布置方式的优化,合议组通过说理的方式论述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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