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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红掌引发数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3-09-0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齐柳
标签: 植物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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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掌.jpg

红掌是家喻户晓的花卉品种,最近,小小红掌引发了数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因认为广州市番禺科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番禺科艺公司)培育、销售的红掌涉嫌侵犯了名为“安祖奥利尔”(下称涉案红掌)的植物新品种权,荷兰安祖公司、昆明安祖花园艺有限公司(下称昆明安祖公司)将其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被诉侵权红掌未构成侵权,驳回了二原告的起诉。二原告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在二审过程中,二原告撤回上诉,该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据了解,涉案红掌曾引发数起纠纷,该案判决对当事人单方委托测试报告的审查规则,以及田间观测检测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适用范围及相应效力等进行了明确,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畅销花卉被诉侵权

上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主营业务均是红掌等花卉的培育与销售。其中,荷兰安祖公司总部位于荷兰布莱斯维克,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成立于2005年12月19日的昆明安祖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番禺科艺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花卉作物批发、种植以及农业技术开发等,其销售的红掌等花卉备受好评。

2008年6月2日,荷兰安祖公司就涉案红掌在我国提交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于2014年11月1日获得授权(品种权号:CNA20080311.5)。2018年11月30日,荷兰安祖公司独占许可昆明安祖公司在中国生产、繁殖和销售包括涉案红掌在内的植物新品种。

二公司在经营中发现,番禺科艺公司培育、销售的多个品种红掌涉嫌侵犯了涉案红掌植物新品种权,遂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在番禺科艺公司购买了6个品种红掌(下称被诉侵权红掌),并送交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下称昆明研究所),委托该所对该样品与涉案红掌样品进行基因测试。2019年9月20日,昆明研究所出具实验报告,被诉侵权红掌与涉案红掌在所检测的29个位点的指纹图谱完全一致。2020年5月13日,荷兰安祖公司与昆明安祖公司将番禺科艺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庭审中,我们提交了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下称上海测试中心)的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测试报告和昆明研究所出具的实验报告,可以证明被诉侵权红掌与涉案红掌DNA相同,两者的差异是非遗传变异导致。所以,我们认为被告构成侵权。”二原告代理人王婉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提起上诉后又撤诉

对于荷兰安祖公司与昆明安祖公司的起诉,番禺科艺公司否认侵权,并进行了以下抗辩。

“我方在花卉市场购得红掌样品用于实验研究,并通过组织培养得到被诉侵权红掌后进行销售,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该案发生后,我方将被诉侵权红掌与在昆明安祖公司授权点购得的涉案红掌进行比对,发现两者特征、特性明显不同,不属于同一品种。”番禺科艺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此外,红掌的基因测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昆明研究所选取的引物没有代表性,其测试方法的科学性、可靠性严重存疑,昆明研究所的报告不能采纳,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侵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两种红掌的特征、特性相同,其侵权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二原告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被准许。

“我们代理了二原告提起的数起相同或类似的案件,该案是其中一起。最高法院在对其他类似案件作出的二审判决中指出,上海测试中心测试报告显示两个样品存在明显差异,而该差异是否由环境等非遗传变异因素影响所致尚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植株属于原告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二原告尚未完成举证责任,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这意味着,在现有技术鉴定手段下,暂时无法获得胜诉的可能。因此,我们考虑对该案提出撤诉。”王婉君表示。

法官释疑案件焦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涉及当事人单方委托的测试报告能否采信、在尚无分子标记鉴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时,是否同意当事人关于基因指纹图谱测试的鉴定申请,以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时,是否允许通过组培、分蘖、侧芽等方式扩繁,得到符合条件的植株后再进行田间观测法鉴定等问题的处理。

该案一审审判长龚麒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妥善化解上述争议、厘清法律关系,合议庭查阅大量资料,不定期召开案例研判会议,就上述争议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在二原告提交的测试报告能否采信的问题上,因二原告单方委托的测试报告未就其送检的自己生产品种与其授权品种进行比对确认,不符合送检材料应经过当事人质证且符合鉴定条件的审查规则,并且测试报告采用的测试方法缺乏权威性,亦不符合鉴定方法与技术手段应可靠的审查条件,故对该测试结论不予采信。

在单方测试报告不被采纳且红掌类品种尚无分子标记鉴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形下,应否同意当事人关于基因指纹图谱测试的鉴定申请?对此,龚麒天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当植物新品种不存在分子标记鉴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时,不应适用基因指纹图谱测试法对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判定。该案中,由于红掌类品种尚不存在分子标记鉴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故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对被诉侵权红掌进行基因指纹图谱测试的鉴定申请,该案应采用田间观测法进行鉴定。

庭审中,荷兰安祖公司与昆明安祖公司主张通过组培、分蘖、侧芽等方式扩繁,得到符合条件的植株后再进行田间观测法鉴定。不过,该主张并未得到支持。龚麒天表示,二原告作为争议焦点的证明方和鉴定申请方,有责任在合理期限内提交符合条件的鉴定材料。但要获得符合条件的鉴定材料都需要1年以上的时间,超出合理期限的范畴。此外,二原告明知被诉侵权物不符合测试条件,但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也没有积极主动申请进行田间观测法鉴定,对无法提交合适鉴定材料具有过错。

“基于上述考虑,合议庭判决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龚麒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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